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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教育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2-08-19

各区交通执法大队,全市出租汽车企业: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窗口形象,全力提升出租汽车整体服务质量,按照“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有关要求,结合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教育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教育分类

(一)岗前培训教育。由出租汽车企业组织实施,对在本企业所属车辆办理注册的驾驶员进行的上岗前培训教育。培训学时不少于1.5学时,驾驶员参加培训教育后上岗前应签订服务质量协议书或承诺书。

(二)在岗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企业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结合行业管理实际,每年每名在岗驾驶员参加所属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时间应不少于12学时,每季度驾驶员培训教育达到全覆盖。

(三)行业法规专项培训教育。由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业培训机构实施,对在运营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在实施行政处罚前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

(四)“空中课堂”教育。由行业管理部门组织,通过电台广播等媒体、LED显示屏等方式,对驾驶员进行行业政策宣传、文明服务提示,提升驾驶员文明服务意识,提升行业服务质量。

二、培训教育内容

培训教材可参考使用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培训教材》和沈阳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区域科目培训教材》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突出以下三个方面中重点:

(一)行业法律法规。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辽宁省出租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二)文明服务规范。结合行业实际,通过对驾驶员以服务标准规范、职业道德、心理健康、安全文明驾驶等内容为重点开展教育培训,培养驾驶员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杜绝服务禁忌(拒载、强行拼客、中途甩客、索要高价等),引导规范驾驶员在服务过程中的行为。

(三)职业技能。如:出租汽车营运安全、车辆保险及交通事故应急处理、伤员救护常识,从业注册、疫情防控、反恐防范知识等。

三、继续教育的实施

(一)制定工作计划。各出租汽车企业要根据本企业培训教育能力和驾驶员数量情况,制定年度计划,编制继续教育计划时间表。

(二)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各出租汽车企业要按照制定的工作计划和继续教育计划时间表,完成对所属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继续教育工作要做到人员、内容、学时“三落实”,并做好记录,建立专项档案台账保存。要严格组织驾驶员继续教育签到,不得由他人代签。

(三)报备。各出租汽车企业要按照驾驶员诚信(信誉)考核周期,将本企业完成继续教育的驾驶员情况向所在地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报备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四、监督检查

(一)各出租汽车企业要建立驾驶员继续教育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师资情况、培训内容、参培学员签到表,以及有关音像资料等纳入档案管理,并长期留存备查。

(二)所在地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将对照继续教育计划,通过查看企业继续教育台帐或听课、查课等方式,对各出租汽车企业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三)企业继续教育工作情况纳入企业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对未按要求编制继续教育计划、未按计划组织实施,或继续教育档案材料不规范的,依据考核规定进行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