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民互动
民意征集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就《沈阳市查处非法客运出租汽车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信息来源:综合业务部 发布时间:2019-03-25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沈阳市交通运输局现将《沈阳市查处非法客运出租汽车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9年4月25日前登陆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政务信息网(jtj.shenya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网站、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邮 箱: jtfg2019@163.com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08号,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处。
    邮政编码:110004

                               沈阳市查处非法客运出租汽车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客运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规范本市客运市场秩序,打击非法客运行为,根据《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
    第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及车身颜色样式,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使用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及车身颜色样式,但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第四条 禁止非巡游出租汽车配备营运设施。禁止非巡游出租汽车使用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车身颜色样式或使用与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样式、图案标识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颜色或标识,假冒巡游出租汽车。
    违反前款规定,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并可处三千元罚款。
    第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暂扣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违反同一项规定两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二万元罚款。
    第六条 被暂扣的非法客运经营车辆属于拼装车或者被暂扣时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实施暂扣的执法部门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依法处理。
    非法客运经营车辆在被扣押期间达到报废标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由暂扣车辆的执法部门通知车辆所有人认领并在两个月内自行报废车辆;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的,应当通过公共媒体公告认领。通知车辆所有人或者公告后三个月内仍无人认领的,由暂扣车辆的执法部门交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予以报废。
    第七条 执法部门在作出暂扣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暂扣凭证,告知当事人及时接受处理,非法客运经营车辆被扣押期间的保管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自扣押解除之日起,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暂扣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车辆后,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无法查明违法行为人或者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暂扣车辆的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违法行为人仍无法查明或者仍未接受处理的,暂扣车辆的执法部门可以对扣押车辆依法作出拍卖等处理;所得款项按照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
    第九条 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巡查力度,提高行政检查频次。
    第十条 执法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客运经营管理法律法规,强化客运经营者遵守客运经营管理法律法规的意识,引导公众乘坐合法经营车辆、配合查处非法客运经营行为。
    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非法客运举报制度,并对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机构和方式。
    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立案调查;经调查举报属实的,及时查处。
    第十二条 执法部门应当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记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