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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运输中心,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沈阳市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增强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单车经营者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环境,推进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和《沈阳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沈阳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主城区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单车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领导我市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公共交通处、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以下统称:出租汽车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四条 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包括出租汽车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单车经营者信用信息管理、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单车经营者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A级、B级、C级、D级、E级共五级,对应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合格、轻微失信、信用较差。
第六条 出租汽车服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信息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的信息化管理、核查和公示。
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单车经营者的信用等级以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核查结果为准。
第二章 出租汽车企业信用管理
第七条 出租汽车企业信用信息实行以月份为周期的等级评定,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于每月初自动对上一个月的信用信息归集汇总。
第八条 出租汽车企业的信用评分基础分值为100分。95分及以上的为A级,80-94分为B级,65-79分为C级,50-64分为D级,49分及以下为E级。
第九条 出租汽车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信息、有责投诉信息、车载设备完好率、上一次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荣誉信息等。
行政处罚信息、有责投诉信息为市交通运输局所属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对出租汽车企业及其所属车辆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认定的有责投诉信息。
车载设备完好率由出租汽车服务管理部门通过监管平台进行统计,计算企业所属车辆车载设备当月日平均完好率。
上一次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由出租汽车服务管理部门每年度组织开展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确定。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1。
荣誉信息为企业获得的涉及出租汽车经营的各级荣誉信息。
第十条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以下规则每月初对出租汽车企业上一个月的信用评分进行加扣分:
(一)乘客有责投诉率高于百万分之二十的,每高于一个百万分点扣0.5分;
(二)企业车辆违章案件发生率每1%扣2分;
(三)车载设备完好率低于100%的,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2分;
(四)上一次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AAAAA的, 加信用分5分;结果为AAAA的,加信用分4分;结果为AAA的,加信用分3分;结果为AA的,不加不扣;结果为A的,扣信用分2分;结果为B的,扣信用分5分。
(五)国家级荣誉每条给予出租汽车企业加5分;省级荣誉每条加4分;市级荣誉每条加3分;局级荣誉每条加2分。以上各项荣誉自获得之日起,当年内各月均加分。
(六)企业所属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事迹经主流媒体报道的,每人次加1分。此项总加分不超过5分。
(七)企业或所属车辆因服务质量问题被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分别扣5分/次、3分/次,被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次。
第十一条 按照信用等级评分情况,对出租汽车企业实行分级管理。
1.信用等级为A级的:
(1)在行政审批事项中,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并允许采用信用承诺,容缺受理;
(2)在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出租汽车行业网站等媒体上宣传;
(3)列入出租汽车行业“红名单”备选企业。
2.信用等级为B级的,可以预约办理行政审批、年度审验等业务。
3.信用等级为C级的,不奖不惩。
4.信用等级为D级的:
(1)列为日常重点监督检查对象,严格现场核查;
(2)列为行政审批、年度审验等工作重点核查对象;
(3)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4)在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时予以扣分;
(5)如具有接受个体出租汽车委托管理资格,暂停其相应资格。
5.信用等级为E级的,除执行D级企业的相关限制外,按以下办法惩戒:
(1)列为出租汽车行业“黑名单”备选企业;
(2)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恢复正常经营;
(3)如具有收购出租汽车经营权资格,暂停其相应资格。
6.除以上分级管理措施外,对信用等级评分排名后10位,且有责投诉率高于百万分之二十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恢复正常经营;连续两个月的,延长整改期限,整改结束后恢复正常经营。
第三章 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管理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信息实行以月份为周期的等级评定,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于每月初自动对上一个月的信用信息归集汇总。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信用等级直接与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情况挂钩。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附件2)执行。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信用等级具体评定如下:
(一)上一个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评定等级为AAA级,本考核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动态记分20分以上的,其信用等级为A级;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为B级:
1.上一个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评定等级为AA级的,本考核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动态记分20分以上;
2.上一个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评定等级为AAA级的,本考核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动态记分11-19分。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为C级:
1.上一个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评定等级为A级或B级的,本考核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动态记分4分以上;
2.上一个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评定等级为AA级的,本考核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动态记分4-19分;
3.上一个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评定等级为AAA级的,本考核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动态记分4-10分。
(四)上一个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评定等级为AAA级、AA级、A级或B级,本考核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动态记分0-3分的,其信用等级为D 级;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为E级:
1.本考核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动态记分达到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
2.上一个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评定等级为B级,本考核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动态记分达到3分及以下的;
3. 本考核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动态记分有两次以上被计至3分及以下的;
4.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
5.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第十五条 按照信用等级评分情况,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分级管理。
1.信用等级为A级的:
(1)在行政审批事项中,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并允许采用信用承诺,容缺受理;
(2)在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出租汽车行业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3)作为出租汽车行业“红名单”备选驾驶员;
(4)在行业评先评优工作中优先推荐。
2.信用等级B级的:
(1)在行政审批事项中,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并允许采用信用承诺,容缺受理;
(2)在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出租汽车行业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3.信用等级为C级的,不奖不惩。
4.信用等级为D级的:
(1)在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出租汽车行业网站、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告知各出租汽车企业;
(2)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3)所从业的车辆不得进入机场、火车站等出租汽车营运站经营;
(4)暂停其从业资格,参加不少于27学时的岗位培训。
5.信用等级为E级的驾驶员,除执行D级驾驶员的相关限制外,应将其列入出租汽车行业“黑名单”。
第四章 出租汽车单车经营者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单车经营者信用信息管理的评价内容为车辆经营期间运营服务状况的动态即时等级评定,评定周期为对应车辆的经营周期,奖惩对象为出租汽车经营权所有者。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单车经营者的信用评分基础分值为100分。95分及以上的为A级,85-94分为B级, 75-84分为C级,60-74分为D级,59分以下为E级。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单车经营者信用评分采取扣分制,以车辆经营期内发生的违规经营案件为依据进行扣分,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
第十九条 按照出租汽车单车经营者信用等级评分情况,实行分级管理。
1.信用等级为A级的,在行政审批事项中,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并允许采用信用承诺,容缺受理。
2.信用等级为B级的,不奖不惩。
3.信用等级为C级的:
(1)经营权交易过户时进行预警提示;
(2)更新车辆时,应根据扣分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每扣1分整改期限增加1天,整改结束后准予车辆更新。
4.信用等级为D级的:
(1)经营权交易过户时进行提示;
(2)更新车辆时,应根据扣分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每扣1分整改期限增加3天,整改结束后准予车辆更新。
5.信用等级为E级的:
(1)经营权交易过户时进行提示;
(2)更新车辆时,应根据扣分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每扣1分整改期限增加5天,整改结束后准予车辆更新。
(3)列入出租汽车行业“黑名单”。
第五章 红黑名单
第二十条 以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单车经营者的信用等级为基础,综合其在经营服务中的表现,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红黑名单”。
“红黑名单”每半年审核确定一次。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可列入出租汽车行业“红名单”:
(一)评定期间,出租汽车企业信用等级有两个月为A级,其他月份为B级以上,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等级A级以上;
(二)出租汽车企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规范、文明礼貌;
(三)积极配合行业管理工作,积极参与行业“服务中高考”、“服务两会”、运力保障等活动;
(四)自然年度内出租汽车企业无行业违法记录、无集体访等恶性群体性事件发生,出租汽车驾驶员无违法信访行为、无行业违法记录、无有责投诉记录;
(五)未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单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入出租汽车行业“黑名单”:
(一)出租汽车企业自然年度内信用等级两次为E级,单车经营者、驾驶员信用等级为E级的;
(二)发生堵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生产生活秩序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的;
(三)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存在其它重大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行业的“红黑名单”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初审。出租汽车服务管理部门每半年对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单车经营者的信用情况进行统计核查,根据统计核查情况,初步确定出租汽车行业的“红黑名单”。
(二)告知。对初步确定列入“红黑名单”的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单车经营者,由出租汽车服务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出租汽车服务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出租汽车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确定。对拟列入“红黑名单”的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单车经营者,经告知和复核后,由出租汽车服务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正式确定出租汽车行业“红黑名单”。
(四)公布。出租汽车行业“红黑名单”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出租汽车行业网站公示,并报送市信用办,在沈阳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中国(辽宁沈阳)”网站公示。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列入“红名单”的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单车经营者,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奖励:
(一)出租汽车企业
1.在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行业相关招投标上予以加分;
2.可优先取得交通运输行业评优活动的候选资格;
3.入选“红名单”的企业,可允许其办理网约车50台;
4.可参与行业标准、行业政策制定工作。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
1.在发展党员、评优评先等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2.行业内推荐用工就业;
3.由所属出租汽车企业给予300元奖励;
4.可以参与行业标准、行业政策制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于列入“黑名单”的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单车经营者,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惩戒:
(一)年度内有列入“黑名单”情况的,出租汽车企业禁止参与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行业相关招投标,不享受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出台的优惠政策;
(二)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名单有效期内,责令其整改,在信用恢复后准予正常经营;
(三)列入“黑名单”的驾驶员,取消其出租汽车服务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工作;
(四)列入“黑名单”的单车经营者,禁止其继续经营,可将经营权转让交易给他人经营。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在“黑名单”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进行信用修复。
(一)失信主体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2个月的;
(二)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作出实质性改正、消除不利影响的;
(三)签订《信用承诺书》,并通过“信用中国(辽宁沈阳)”网站、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出租汽车行业网站向社会公示的;
(四)失信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企业信用修复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向出租汽车服务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提交相关改正行为、责任履行证明材料及签订的《信用承诺书》。
(二)修复认定。出租汽车服务管理部门受理修复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最终决定。情况复杂需延期的,可延长3个工作日,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修复审核。出租汽车服务管理部门将申请人申请信用修复的有关材料和修复决定情况报市信用办审核。
(四)结果公示。经市信用办审核后,修复结果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出租汽车行业网站、沈阳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中国(辽宁沈阳)”网站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分级管理措施前,出租汽车服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实施奖惩的事项和措施告知当事人。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单车经营者对激励和惩戒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可向出租汽车服务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出租汽车服务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对相关信用信息认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并调整分级管理措施。
在异议处理期间,分级管理措施不予停止。
第二十九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企业、驾驶员参照本办法进行信用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2.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3. 出租汽车单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