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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0-07-09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

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

现将《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629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沈阳市地铁建设与运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主体责任,提供安全、有序、高效的运营服务。

运营单位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设施设备运行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章 运营衔接与节点管理

第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二)具有健全的行车管理、客运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三)具有土建结构、车辆、供电、信号、通信、轨道、运营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全程参与验收合格,且满足试运行条件的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及时熟悉工程设备和标准,察看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发现工程设施、车辆、通信、信号、轨道、供电等设施设备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督促建设单位及时解决。

不载客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其中按照开通运营时的列车运行图不间断组织行车的时间不少于20天。

第七条 试运行结束且情况良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申请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并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运营接管协议、工程项目验收合格文件,以及国家规定的相关专项验收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材料后,应当进行条件审查,认为具备条件的,组织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不具备条件的,应当督促改正,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开通初期运营。

第八条 初期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和质量进行监控,发现的问题依法按约定向建设、施工、设备安装单位和设备供应商要求保修。运营单位应当要求建设、施工、设备安装单位和设备供应商及时发现并处理运营中暴露的工程质量问题,并做好维修和应急处理工作,保证初期运营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营期满一年,运营单位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申请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并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初期运营报告、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文件或者履行完设计变更手续文件。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材料后,应当进行条件审查,认为具备条件的,组织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不具备条件的,应当督促改正。

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请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转为正式运营。未通过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将原因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告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章 运营安全管理

第十条 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运营安全责任体系,依照规定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查,保障安全运营和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人员开展培训教育,提升作业技能水平。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求取得驾驶员职业准入资格,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应当经运营单位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速行驶,非紧急状态下,不得在车站站台以外区域上下乘客。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运营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列车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营列车整洁、设施完好,性能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安全运营有关要求,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窗、救生锤、灭火器等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运营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落实。

针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其他事故及故障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安全评估。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依法对乘客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危险品的乘客,应责令出站;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车站醒目位置张贴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第四章 运营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不得无故暂停或者终止整条线路或者部分区段运营。

运营单位应当合理编制运行图,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遭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重大疫情、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或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要调整运行图,且因调整显著降低服务水平的,运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或者部分区段的运营,并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及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并按月度、年度报送进站量、客运量、列车服务可靠度、运营事故数等运营指标。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标识、广播、视频设备、网络等多种方式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

(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

(二)在站厅或站台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周边公交线路换乘、安全提示等信息;

(三)在车厢提供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

(四)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运营单位应当每季度将乘客投诉及处理情况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投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和完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应当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针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风险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运营单位应当开展专家评审。现场处置方案应当明确参与岗位、各岗位操作规范、人员疏散路线、引导人员、防护器材和装备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及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当常态化组织,并开展应急培训和实战场景演练。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警信息接收和研判机制。

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可能导致突发事件时,应迅速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救援信息及接驳换乘信息。

第二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发生运营突发事件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疏散乘客及信息发布工作,向市应急、公安、交通、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轨道交通列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列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立即停车,开启警示灯,设置警告标志,保护现场,并立即向运营单位报告;运营单位接报后,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突发事故处置完毕后,运营单位应当对涉及的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二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舆论引导,宣传文明出行、安全乘车理念和突发事件应对知识,培养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引导理性应对突发事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人员,运营单位及其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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