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局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2月5日
(沈交发2022-74号附件--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pdf
文件链接: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