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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信息来源: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03-3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29.1  需提供要件

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资料来源:申请人)

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29.2  办理路径

窗口办: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1号)

29.3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29.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业务,建议您拨打咨询电话83963219,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