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办事不找关系指南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证核发、换发、补发、审验、注销
信息来源: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03-31

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的企业依法申请从事放射性运输经营,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规定提出道路运输证核发、换发、补发、审验、注销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依申请进行核发、换发、补发、审验、注销。

6.1  需提供要件

机动车登记证资料来源:申请人

注销车辆的证明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行驶证资料来源:申请人

道路运输证资料来源:申请人

承运人责任险资料来源:申请人

沈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表、道路运输证补发表、道路运输证注销表(资料来源:沈阳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henyang.gov.cn/中—部门—市交通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证核发、换发、补发、审验、注销—申请材料—下载样表)

卫星定位监控终端缴费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驾驶员、押运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资料来源:申请人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资料来源:申请人

6.2  办理路径

窗口办: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3号)

网上办:沈阳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henyang.gov.cn

6.3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6.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业务,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确需到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办理,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我们为您提供预约服务,如有问题可拨打83961074咨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