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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责任登记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时间:2020-03-30

 压实从业单位质量主体责任

  ——解读《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责任登记管理规定》

  近日,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责任登记管理规定》(辽交公水规〔2020〕6号,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便于相关单位和部门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规定》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工作,多次对“四好农村路”建设作出重要部署。农村公路质量是“四好农村路”的基础,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聚焦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质量责任,并提出对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的管理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压实从业单位质量主体责任,督促从业人员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可靠,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出台了《规定》。

  二、制定思路

  按照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农村公路质量管理的部署要求,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结合近年来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实践与经验,进一步压实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监管作用,全力提升农村公路质量耐久性,建成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安全可靠的农村公路。

  三、《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共五章16条,即总则、登记管理、登记责任、监督管理及附则5个章节,并附《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责任登记表》样式。

  一是明确质量责任登记范围。全省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质量责任登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责任登记管理可参照执行。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农村公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主要从业人员是指项目业主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设计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质量负责人,施工分包单位(如有)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驻地监理人员,试验检测单位试验室主任和技术负责人。

  二是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责任登记监管职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责任登记监督指导工作。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责任登记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质量责任登记管理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三是强化质量责任登记时限。项目业主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登记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受理,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项目业主应在人员变更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变更说明,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四是落实质量登记责任。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责任登记,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按规定填报登记表,对填报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对提交结果负责。填报单位对填写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项目业主对其审核确认的登记表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五是依法依规追究质量责任。从业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责任登记的,扣减其年度信用评价分数。农村公路发生质量问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按照登记表中主要从业人员岗位职责,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