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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关于继续收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费的函》(辽交运〔2006〕111号)收悉。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费的复函》(辽财非函〔2006〕25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培训考试收费标准见附件。实际培训未达到规定学时的,要相应降低培训收费标准。培训考试中包括从业资格证工本费。
二、在岗从业员培训周期按国家和省交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委托企业或部门自行组织培训,交通部门只负责授课的,培训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四、培训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重新报名考试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考试费。
五 、培训教材费按出版社标定价格收取。
六、在岗重新人员因丢失、毁损等原因,需补办从业资格证件 ,应缴纳10元证件补办费(包括查档及办理从业资格证件等费用)。
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考试费收入中,上岗人员考试费和在岗人员考试费的20%用于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全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全题、阅卷、发证等费用支出,此部分收入属于省级收入,按规定程序上缴省级国库。
八、各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文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附件:辽宁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试费收费标准
附件:
辽宁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试费收费标准
金额单位:元/人
工种类别 |
上岗 考试费 |
在岗人员 | |||
培训 |
考试 | ||||
课时 |
标准 |
收费 | |||
大客、汽车列车驾驶员 |
80 |
24 |
2.5 |
60 |
20 |
其他客运、普通客车驾驶员 |
70 |
16 |
2.5 |
40 |
20 |
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 |
20 |
8 |
2.5 |
20 |
20 |
站务员、乘务员 |
20 |
8 |
2.5 |
20 |
20 |
汽车修理工、质量检验员 |
60 |
20 |
2.5 |
50 |
20 |
价格核算员 |
20 |
8 |
2.5 |
20 |
20 |
汽车检验员 |
60 |
8 |
2.5 |
20 |
20 |
其他未列工种人员 |
20 |
8 |
2.5 |
20 |
20 |
注:1、实行理论无纸化考试的每人次加收10员考试费。
2、增驾人员考试参照本规定相应类别考试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