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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交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信息来源: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2-05-30
序号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事项类别检查依据备注
1市交通局对公交运输经营行为的检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1.〔地方性法规〕《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2.〔国务院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8号,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

2市交通局对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检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2.〔国务院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2016年4月11日第五次修正)
    第七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3.〔国务院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  2016年4月11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4.〔国务院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2016年4月11日修正)
    第五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5.〔国务院部门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2005年4月13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口岸地包括口岸查验现场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6.〔国务院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2016年4月19日第五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7.〔国务院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8.〔国务院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3市交通局对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的检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1.〔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2016年12月10日起施行)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2.〔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4市交通局对公路工程质量的检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国务院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5市交通局对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检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1.〔国务院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2015年6月26日起施行)
    第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九条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6市交通局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检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