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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准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12-15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局机关相关处(室),执法队公交大队,各公交企业:

    现将《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准驾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8日

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准驾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从业人员管理,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公共交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准驾证,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驾驶职业的驾驶员应当持有的上岗资格证。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市城市公共汽车准驾证办理工作,负责核发中心城区公共汽车准驾证。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内公共汽车准驾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启用电子证照后,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纸质证照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第五条  申领公共汽车准驾证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A1或者A3机动车驾驶证,并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实习期已满;

(二)最高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熟练掌握职业技能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六)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违规记录;

(七)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第六条  公交企业应当对申领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合格的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提供申领人员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A1或者A3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四)申领人对身心健康情况的承诺书。

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第五条中(四)、(五)、(六)项,协调公安部门进行核实。

第七条  经审核合格的申办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岗位培训,考试合格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公共汽车准驾证。

第八条  驾驶员取得公共汽车准驾证后需调转的,应由公交企业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更换准驾证。

第九条  公共汽车准驾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员取得公共汽车准驾证后,应每2年参加一次岗位培训和考试。驾驶员应当在准驾证发证日期每满2年时,提前3个月参加岗位培训和考试。

第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公共汽车准驾证换发、补发申请予以办理。 
    驾驶员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未接受处罚的,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公共汽车准驾证。

第十一条  公共汽车准驾证遗失或损坏的,应当由公交企业开具相关证明,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领补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发:

(一)申请补发时准驾证已失效的;

(二)未按期参加岗位培训的;

(三)证件因违章被扣留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销公共汽车准驾证: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超过证件有效期6个月未换证的;

(四)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吊销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准驾证的情况。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