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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
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风险识别与应急能力评估
1.6 事件分级
1.7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 属地政府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3 运营单位
2.4 专家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件调查
5.3 处置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装备物资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资金保障
6.7 社会宣传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运营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沈阳市地铁建设与运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等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突发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突发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其中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另有预案的,按其预案执行。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虽未导致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突发事件,但需要轨道交通运营予以配合和支持的,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负责条块结合、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要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 风险识别与应急能力评估
1.5.1 风险识别
(1) 影响范围
运营单位,应按照突发事件可能会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因素,进而影响客运服务和行车秩序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区分不同区域的影响范围。
(2) 可能原因
针对不同作业单元,结合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综合考虑历史风险事件发生情况,研究确定各作业单元可能风险事件的原因。
1.5.2 应急能力评估
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演练及培训进行评估,要求如下:
(1)演练评估内容应包括演练准备、组织与实施的效果、演练主要经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等,重点包括应急预案是否科学、联动组织是否高效、人员操作是否熟练、应急保障是否充分等。
(2)运营单位应根据不同运营突发事件类型,针对具体的场所、设施设备等的应急处置流程、处置措施、安全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1.6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运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Ⅳ级:
Ⅰ级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Ⅱ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
Ⅲ级较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Ⅳ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
为适应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处置要求,根据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实际,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突发事件要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事项。对可能恶化或社会影响面较大的突发事件,以及涉及多条线路或客流高峰时段的突发事件,要跟踪报告并视情提高响应等级。
对人身安全、社会秩序与公众财产造成的危害可控且情况简单的突发事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运营单位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单位视情指导和协调有关单位协助处置。
(1)轻伤10人以下,未造成人员死亡;
(2)造成行车中断30分钟以上2小时以下;
(3)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可以处理和控制,或者仅需个别部门和单位调动应急资源处置的其他事件。
当突发应急处置需调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或其他部门资源时,各单位要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7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沈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全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府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专项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预(方)案、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1 市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大数据局、武警沈阳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沈阳地铁集团、沈阳供电公司、沈阳燃气有限公司、沈阳水务集团、中国移动沈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沈阳分公司、中国电信沈阳分公司等。市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有关部门职能对成员单位可作临时增减,有关单位接到任务后,要予以响应。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作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本单位应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日常工作。
2.1.1.2 市指挥部职责
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重要信息,统筹安排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1.1.3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运营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及应对工作,协调建立市应急处置联动机制,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决定和部署,指挥、协调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办理市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汇总、上报应急处置情况;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组织或参与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做好地面客流秩序维护及应急疏导,会同运营单位承担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工作,做好志愿者及社会救援力量组织动员、后勤保障等工作;制定和完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演练。
浑南区政府除负有事发地相关应急工作职责外,负责浑南地区有轨电车运营的应急管理,开展风险识别与防控、制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设立应急队伍、专家数据库、储备应急物资,确保应急抢险资金到位,协调属地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有轨电车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建现场应急新闻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事发现场轨道线路沿线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援,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保证抢险应急车辆优先通行,协助运营单位疏散乘客;监督指导重要目标、重点部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事故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对相关事故受害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社会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对经市政府批准的运营突发事件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开展伤病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统计医疗机构接诊救治伤病员情况。
市应急局:参与生产安全性质的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中受灾人员的安置和救灾物资的发放工作。组织协调转移安置因自然灾害导致的运营突发事件的受灾群众,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负责提供运营突发事件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和预测。组织人员扑救火灾、清除危险物品、控制爆炸险情。
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等相关规定,负责与特种设备相关事件的分析、调查及处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雨、雪天气有轨电车运营线路的保障工作和处置轨道交通站线周边道路大面积积水或积雪。
市大数据局:负责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保障通讯畅通。
武警沈阳支队:根据市政府或市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保卫重要目标,制止违法行为,搜查、抓捕犯罪分子,开展人员搜救、维护社会治安和疏散转移群众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力量扑灭事故现场火灾及抢险救援,负责调查火灾原因,消除火灾隐患。
沈阳地铁集团:负责开展运营区域的风险识别与防控、制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设立应急队伍、专家库、储备应急物资,确保应急抢险资金到位;负责应急运营组织、设施设备抢修、基础设施抢险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工程抢险救援;负责组织恢复重建;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沈阳供电公司:负责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供电保障;配合运营单位做好电力应急抢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沈阳燃气有限公司:负责对其经营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的管道燃气泄漏事故进行应急处置、设施抢修与维护工作。
沈阳水务集团: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的所辖供水管线漏水事故的应急处理、所辖市政供水设施抢修与维护以及供水服务区域内的重点应急供水保障工作。
移动、联通、电信等通讯运营公司:确保通讯畅通,必要时,首先保证应急抢险通讯畅通。
2.1.2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2.1 现场指挥部组成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由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或现场指挥人员与事发地的区、县(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成员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行动。
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医疗救治组、消防与抢险组、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信息宣传组、电力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组成。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市指挥部明确。
各成员单位要指派一名县处级以上干部负责综合协调、联络工作。
2.1.2.2 现场指挥部职责
现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承担现场应急指挥、善后处置等有关工作。
(1)综合协调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传达上级领导批示指示,指导协调市(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接报、续报和处置工作记录、归档等工作,完成总指挥、副总指挥交办的事项。
(2)应急专家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事发地的区、县(市)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沈阳地铁集团、沈阳供电公司、沈阳燃气有限公司、沈阳水务集团等单位,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域相关专家。
主要职责:负责为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协调、选调专家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参加事故原因分析和调查;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评估事故损失及影响情况。
(3)医疗救治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事发地的区、县(市)政府,市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局(交警),事发运营单位。
主要职责:指导事发地的区、县(市)政府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协调医疗救治力量,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疗支持,医院绿色通道支持,道路交通支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消防与抢险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
成员单位:事发地的区、县(市)政府, 武警沈阳支队、公安局,事发运营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调集应急力量和物资,组织救援抢险、搜救、疏导地面交通,保障救援及消防绿色通道畅通,组织消防力量扑灭事故现场火灾。
(5)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事发地的区、县(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武警沈阳支队,事发运营单位。
主要职责:指导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做好现场群众转移疏散和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工作,对有关责任人实施监控、缉捕,确定事件伤亡和失踪人员身份。
(6)信息宣传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运营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统筹协调新闻发布工作,编制、审定新闻信息发布方案,确定新闻发布方式和内容;做好媒体沟通、衔接和相关服务工作;收集、引导舆论舆情;及时发布和通报有关信息。
(7)电力保障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阳供电公司。
成员单位:事发地的区、县(市)政府,事发运营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供电设施设备抢修和应急电力保障,协调供电企业及时提供移动发电设备。
(8)通信保障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
成员单位:事发地的区、县(市)政府,中国移动沈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沈阳分公司、中国电信沈阳分公司、事发运营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通信设施抢修及应急通讯畅通。
(9)后勤保障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事发地的区、县(市)政府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应急局,事发运营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物资和救援人员生活保障,对相关事故受害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社会救助。
2.2 属地政府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的区、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属地政府要成立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应急工作需要成立相应工作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处置的属地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
市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部时,属地现场指挥部要移交指挥权。
2.3 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开展运营区域的风险识别与防控,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完善内部应急预案体系,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单位指导下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设立专兼职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储备应急物资及设备,确保应急抢险资金到位;负责应急运营组织、设施设备抢修、基础设施抢险、消防防汛抢险等工作。
2.4 专家组
市指挥部及运营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专家组,由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环境与设备监控、运输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特种设备、燃气、水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监测预瞀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开展风险识别和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设施设备、环境状态和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工作,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当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单位。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能指导运营单位做好运营监测和风险分析工作。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通报市交通运输局。
3.2 预警
3.2.1 预警信息发布
运营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因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异常可能导致一般运营突发事件及以上时,要及时向相关岗位专业人员发出预警;因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导致一般运营突发事件及以上时,要做好先期处置,可通过车站广播、车载视频等方式向乘客发出初期预警,同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其他网络媒介、楼宇或移动电子屏幕、当面告知等各种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2.2 防御响应
研判可能发生运营突发事件时,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运营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3.2.2.1 防范措施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预警,要组织专业人员迅速对相关设施设备状态进行检查确认,排除故障,并做好故障排除前的各项防范工作。
对于突发大客流预警,要及时调整运营组织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客流疏导,视情采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地面公共交通接驳疏运。
对于自然灾害预警,要加强对地面线路、设备间、车站出入口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巡视,加强对重点设施设备的巡检维护保养和对重点区段设施设备的值守监测,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停用和相关线路列车限速、停运准备。
对于公共卫生预警,要准备工作人员防护服,必要的隔离设施,测温仪等基本防护检测用品,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部署。
3.2.2.2 应急准备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指挥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2.2.3 舆论引导
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公布咨询电话,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3 预警解除
市指挥部研判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的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应急措施。
3.3 信息报告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或公告可能受到影响的乘客。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接到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报告,并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的区、县(市)及以上地方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对初判为较大以上的运营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要立即向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
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分别启动I级、Ⅱ级应急响应,并立即向省政府报告;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启动Ⅲ级响应,并立即向省政府报告;初判发生一般运营突发事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对工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对需要省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运营突发事件,由市交通运输局向省交通运输厅或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处置难度、演变情况、可控程度等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措施
当初判发生较大以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时,成立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按通知要求集合。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赶赴事发现场,或派出现场指挥部赴事发现场,指挥、协调开展应对工作;研究决定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重要事项报市政府决策;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告市政府。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要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市级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判断突发事件的等级,针对I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分别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4.2.1因为事故灾难导致的突发事件以及因为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导致的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要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4.2.1.1 人员搜救
消防与抢险组负责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4.2.1.2 现场疏散
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应按照不同站点、部位的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轨道交通车站出口或安全地带;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
4.2.1.3 乘客转运
综合协调组指挥运营单位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发生突发事件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行方向,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路网客运组织,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其余正常运营线路,调配地面公共交通车辆,加大发车密度,做好乘客的转运工作。
4.2.1.4 交通疏导
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要根据现场情况,设置交通封控区,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维护疏导,防止发生大范围交通瘫痪;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4.2.1.5 医疗救援与心理援助
医疗救治组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的医疗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有关人员的心理援助。
4.2.1.6 抢修抢险
综合协调组和专家组、运营企业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力量,开展设施设备等抢修作业,及时排除故障;组织土建线路抢险队伍;开展土建设施、轨道线路等抢险作业;组织车辆抢险队伍;开展列车抢险作业;组织机电设备抢险队伍,开展供电、通信、信号等抢险作业。
4.2.1.7 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部门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2.1.8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信息宣传组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运营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伤亡情况、应对措施、救援进展、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等。
4.2.1.9 运营恢复
综合协调组、地铁集团、运营企业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处理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运营突发事件处置领导机构及时组织评估;当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运营单位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4.2.2 因为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导致的其他突发事件,运营企业要服从和配合相关部门采取的应急措施。
4.2.2.1 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导致轨道交通行车中断,运营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在出入口处通过人工、电子屏幕、提示板等方式向乘客说明情况。
4.2.2.2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时,运营企业现场人员要在第一时间报警,驻站公安人员要立即依法处置,并协助运营单位疏散乘客。
4.3 响应终止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或牵头处置本次事件的指挥领导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政府要及时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消除运营突发事件的影响。
5.2 事件调查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处置评估
运营突发事件响应终止后,市指挥部或市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市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6.2 队伍保障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公安消防、武警部队等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
6.3 装备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运营单位要加强应急装备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单位、运营单位要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6.4 技术保障
市政府支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风险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道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保障人员疏散。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6.6 资金保障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政府要对地铁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浑南区政府要对有轨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7 社会宣传保障
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广播、电视、电影、报纸等媒体以及轨道运营公司等单位,制作和播放轨道交通安全公益片、影视作品,大力宣传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乘车常识,引导乘客冷静应对、科学应对突发事件,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部门配套工作预(方)案并组织演练,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或联络员发生变化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31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