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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款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沈政办发【2023】29号)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未接入车辆开展经营服务,或开展经营服务后连续180日以上无营运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件。
哈尔滨乐车服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等5家企业取得经营许可后在180天内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开展经营服务后连续180日以上无营运。现依法注销5家企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被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立即停止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注销部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企业名单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注销部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 许可证号 | |
1 | 哈尔滨乐车服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 沈字210106001051 |
2 | 山东回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 沈字210104001146 |
3 | 赣州市汉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 沈字210100600011 |
4 | 辽宁畅步网约车有限公司 | 沈字210100600020 |
5 | 蔚星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 沈字2101010024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