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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决定启动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营运资格发放工作。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放数量
本次公开发放网约车营运资格17300个(其中专车营运资格300个)。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为车辆所有人,车辆登记名称与申请人名称一致。
(二)车辆条件:
1.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新能源乘用车(微型面包车、“预约出租转非”车辆、“出租转非”车辆、“营转非”车辆除外),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
2.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依法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且机动车行驶证初次注册登记年限不超过8年、行驶里程未超过60万公里;
3.申请专车营运资格的车辆,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其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价格需在25万元(含)以上。
三、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人需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承诺书(承诺车辆行驶里程未超过60万公里,并承诺按期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二)个人申请人需提供: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承诺书(承诺车辆行驶里程未超过60万公里,并承诺按期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所有材料均需通过线上系统上传清晰、有效的原件扫描件或照片。
四、申请报名与资格确定流程
本次营运资格发放全流程通过线上方式进行,主要流程及时间安排如下:
(一)公告发布(2026年3月15日至2026年3月19日):通过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发布本公告。
(二)线上申请(2026年3月20日至2026年3月29日):申请人通过“盛京通”APP内“便民服务”板块的“网约车运输证”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三)资格审核(2026年3月30日至2026年4月11日):市交通运输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通过“盛京通”APP反馈。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审核结果通知3日内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四)资格审核公示(2026年4月12日至2026年4月14日):
通过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官网进行资格审核公示。
(五)确定对象(2026年4月15日至2026年4月16日):
1.审核通过数量低于发放总量,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车辆直接确定为发放对象,取得网约车营运资格;
2.审核通过数量超过发放总量,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发放对象。普通网约车资格和网约专车资格分别摇号。摇号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公证。具体摇号方案将根据报名情况另行公布。
资格确定后结果通过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官网进行公示。
(六)证件办理
本次取得网约车营运资格的申请人,须在收到资格确定通知之日起90日内,按顺序完成以下步骤,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1.到公安交管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群众无需驾驶车辆到场,仅需携带市交通运输局《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申请书》和相关车辆手续,到公安车辆管理所专用绿色通道窗口集中办理,可一日内办结。)
2.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营运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3.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具备行驶记录、卫星定位、应急报警、音视频采集等功能的车载智能终端设备。
4.通过“盛京通”APP内“便民服务”板块的“网约车运输证”提交办证申请。
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上述手续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取得的网约车营运资格,资格由发放部门收回。
五、运营管理
(一)车辆审验。已办证车辆需按规定参加营运车辆年度审验。
(二)车辆退出。
1.自愿退出:在经营期限内,车辆使用年限未达到8年且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的,经营者可随时申请退出。需先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相应的营运资格无偿收回;再到公安交管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由“预约出租客运”变更为“预约出租转非”。
2.强制退出。车辆使用年限达到8年,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的,需强制退出网约车营运市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营运资格无偿收回;公安交管部门变更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转非”。
3.强制报废。车辆使用年限未达到8年,但行驶里程已达到60万公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营运资格无偿收回;公安交管部门对车辆强制报废。
六、事项须知
(一)本次发放的网约车营运资格为无偿有期限使用,且与申请车辆绑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炒卖、转让。
(二)申请人需保证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凡存在虚报、瞒报或伪造材料情形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本次及后续三年内的申请资格。
(三)本次发放工作严格遵循既定规则和流程,申请结果取决于最终审核情况及可能实施的摇号结果,请申请人理性评估,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四)本次网约车营运资格发放工作的所有公告、通知、公示及动态信息,均通过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https://jtj.shenyang.gov.cn)发布,不再另行电话或书面通知;资格审核结果和资格确定结果通过“盛京通”APP线上反馈。因申请人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查阅所致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公告由沈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最终解释。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