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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载终端设备技术要求和相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6-03-16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载终端设备安装标准,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6部委2022年第42号令)、《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JT/T905)、《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 1068-2016)、《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 22485)、《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JT/T1076-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9)等法规及标准,结合我市网约车监管实际,我局编制了《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载终端设备配置指引(暂行)》(详见附件1),对网约车车载终端设备技术要求和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网约车安装的车载终端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符合国家对电子产品的质量要求;

(二)车载终端设备应固定式安装,具备设备断电报警功能或ACC点火装置关闭检测功能;

(三)符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能够将设备采集的相关数据上传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实现对网约车运行和服务动态监控功能;

(四)具有应急报警、车辆卫星定位功能,符合交通运输部JT/T905技术标准和要求,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监管平台上传相关信息;

(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技术要求(JT/T794)要求;

(六)配置车辆内外摄像头,具有音视频采集、存储、远程调用和检索上传功能。车外视频及车内视频分辨率应不低于1280*720。本地数据存储应有加密机制,非授权情况下不能查看视频;视频存储支持按通道设置录像模式和时长控制,对车外车内视频存储时间长度均不少于140小时;

(七)支持驾驶员身份认证人脸识别。

(八)通信功能应支持4G或5G无线通信网络传输机制下的多种通信模式,支持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的网络通信模式。

二、凡符合上述要求,拟参与我市网约车车载终端设备供货的生产厂家(运营服务商),均可持拟供产品的样品及有关资料(设备生产企业加盖公章的工商及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业务办理人的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身份证件、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资料、拟供产品技术资料及检测报告、所供产品服务承诺材料),报沈阳市交通运输局科技创新处(电话:024-23911756,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08号)。产品符合要求并经联网测试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在沈阳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予以公示。

三、凡需购置设备的经营者,均可在已公示的生产厂家目录中自行选择购置车载设备,签订销售服务合同。对于所购设备发生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的,按照双方签订的销售服务合同明确的途径进行处理。

附件: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载终端设备配置指引(暂行)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 3月 16日

附件:

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载终端设备

配置指引(暂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车载终端设备的技术要求。

本指引适用于安装于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上的车载终端设备。

二、编制依据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JT/T905)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22485)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1068-201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9)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JT/T1076-2016)

三、总体要求

(一)设备安全性

对车载终端设备的任何操作与控制均不应引起车辆设备损坏及相关电气故障。

车载终端设备与外设连接后,不应对各自设备及工作特性造成影响和干扰。

应在车载终端设备适当部位采用防护措施,防止如数据存储器等重要器件被更换或盗取。

(二)信息安全性

车载终端设备应提供以下防止信息被恶意更改或删除的措施:

通过外围设备不能对原始信息进行改写或删除;

重要参数应为只读,不允许人为更改、删除;

特殊情况下的原始信息或重要参数设置,需经授权操作。

(三)可靠性

应设计为24h持续稳定工作,在正常运行时无需外部干预。突然断电后,已存储的数据不应出现丢失或修改现象。

设计使用寿命应大于8年,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应不小于3000h。

(四)防护性

当主机不包含显示屏、读卡器时,机壳防护满足GB/T4208中IP53的等级要求;

当主机包含显示器、读卡器等设备或其中之一时,机壳防护满足GB/T4208中IP43的等级要求。

外露接插件应装有防水塑胶套等或采取其他措施,具有防泼溅、淋水、渗水能力。

三、车载终端设备

(一)功能组成

车载终端设备应包括微处理器、存储器、电气接口及其附属电路、实时时钟、北斗卫星定位模块、通信传输模块、车辆状态信息采集模块等,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存储器分为程序存储器和数据存储器。程序存储器应满足固件当前及未来更新、扩展的空间需求。数据存储器应为非易失性存储器。无线传输异常时,应支持实时数据的本地存储;

视频采集应至少同时支持2个通道,音频采集应至少支持一路;

通信功能应支持4G或5G无线通信网络传输机制下的多种通信模式;

应采用北斗定位,符合《卫星导航定位授时设备单北斗测试技术规范》;

应支持驾驶员身份认证,完成驾驶员上岗前身份核验,核验信息同步上传至市交通运输监管平台备案;

应支持内置法拉电容或在车辆ACC点火装置关闭后,车载终端设备能够支持延迟断电,保证视频数据不会丢失;

音视频存储应支持1张存储卡,单张不小于256G存储容量。

(二)对外接口

车载终端设备应为基本外设提供接口并为扩展外设预留接口,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USB接口:≥1个或Type-C接口:≥1个,用于记录数据的导出或设备维护。

(三)外观

产品表面应无锈蚀、锈斑、裂纹、污迹、变形,镀涂层不应有起泡、龟裂、脱落,无明显划痕、毛剌,各组件表面应平整、光洁、无尖锐突出部;结构件与控制组件应完整,无机械损伤。

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接插件应配合良好。重要连接应选用具有专用螺纹的紧固件,并施加有效保护措施以避免人为轻易地拔、剪等损坏性操作。

终端应有使用说明。产品的接口等部位应有文字、图形等标志,且满足耐久、醒目等要求,使用说明和标志中的文字应使用中文,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它语言,但应保证中文在其它语言的上面(或左面)。

(四)尺寸

车载终端设备外形尺寸应设计合理,避免遮挡司机视线,影响驾驶安全。

(五)存储

车载终端须配置存储介质,存储介质容量不低于256GB,且应完成与车载终端的联调测试,确保满足数据存储相关技术要求。

(六)开启

应支持电源检测,当车辆主电源开启后自动开启,支持自动重启和由平台控制的远程重启。

(七)自检

应具备自检功能。设备开机、重启及平台下发相应指令时应进行自检,生成自检报告并上传至平台。出现故障能判断主要故障类型,并通过信号灯表示当前主要状态。自检项目应至少包括:

电源状态;

设备状态:摄像机等相关设备状态;

工作状态:卫星定位状态、无线通信状态。

四、定位功能

定位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应提供实时时间、经度、纬度、速度、高程和方向等定位状态信息,可存储到本地,同时通过无线通信方式上传至平台;

支持位置报告信息的盲区补报,当无法注册到所在地的无线网络时,应以先进先出方式本地至少缓存10000笔位置汇报信息,至注册到无线网络时一并传送。当保存数据超过最大容量,按时间顺序依次作丢弃处理;

当车辆熄火后,终端处于休眠状态时,应以一定间隔上传定位信息,且时间、距离的间隔可由平台设定。

定位功能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定时报送:在行驶状态下,最小报送时间间隔不大于5s,最大报送时间间隔不大于30s;

2)定距报送:在行驶状态下,最小报送距离不大于100m,最大报送距离不大于500m;

3)定时定距报送:在行驶状态下,终端可按平台设置的时间、距离间隔上报定位数据;

4)实时定位:从终端收到平台下发的实时定位请求到终端应答,时间不大于10s。

五、视频功能

a)应具有音视频信息采集、压缩、存储、远程调用及检索上传功能,支持通过USB接口或存储卡导出视频数据。

b)音视频信息采集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至少支持2路摄像头同时录制以及独立录制;

至少支持2路摄像头可分别设置多种成像分辨率,至少应支持1280*720;

视频采集编码格式应为H.264或H.265;

存储方式:存储于车载终端设备数据存储器中;

存储容量:车外视频及车内视频分辨率均不低于1280*720(720P),车外视频、车内视频存储时长均不少于140小时,确保数据完整留存;

支持对视频数据添加和删除标记,有标记的视频不允许被覆盖。

六、图像功能

a)应具有图片信息采集及存储功能:

支持平台控制、定时和事件触发方式实现图像信息的采集、存储、上传及检索上传功能;

支持通过USB接口对图像信息的导出。

b)图像信息采集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至少支持2路摄像头

设置至少两种成像分辨率,最高分辨率不低于 720P,最低分辨率不低于D1;

至少支持以JPEG格式存储图像;

存储容量:以先进先出方式至少存储2000张图像;

支持对图像数据标记,该类图像不应被覆盖。

七、对讲监听

应支持远程中心与车载终端设备通过对讲与监听功能实现远程联系,并满足以下要求:

平台下发对讲指令,中心人员与驾驶员可以互相通话;

平台下发监听指令,中心人员可以听到车内情况,车载终端不应有任何表现,监听时扬声器应关闭。

八、警示提醒

应支持平台设置对主要参数、数据、状态等进行监控,判断异常并进行报警与警示。触发警示时应向平台上传警示信息,能够接收平台指令取消警示。

警示功能分为人工报警与自动警示:

a)人工报警是驾驶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触发的报警,当发生紧急情况,驾驶员通过触动人工报警按钮向平台报警。按下报警按钮时,立即向中心发出报警信息,并自动录制视频信息,定时拍摄图片信息。平台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启动音视频数据实时无线传输或语音监控。当平台下发指令后,人工报警应结束。

b)自动警示是驾驶员无需进行任何操作,根据设备预置或平台设置条件触发,应包括:

超速警示:可根据预设的速度阈值,如车辆到达预设限速值,将车辆超速信息发送到平台;

区域警示:应存储有不少于24个多边形或圆形区域,当车辆驶入禁入区域或驶出禁出区域时触发,监控区域可由平台远程设置;同时可以设定区域速度阈值,进行区域超速管理;

电瓶欠压警示:检测车辆电瓶电压低于预设值时触发,同时终端须停止从车辆电瓶取电;

设备故障警示:当车载终端设备及与车载终端设备连接的外部设备工作异常时触发。

九、设备维护管理

维护管理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以远程、本地(串口或USB口)等方式对车载终端设备进行维护、管理、设置/查询参数和固件升级;

控制终端复位及恢复出厂设置;

应具备升级保护功能,在升级文件包数据传输异常时应支持断点续传功能,并在执行升级时车辆电源等不稳定的情况下,车载终端设备应该自行防护,可自行修复至前一版本。

宜尽量集成通讯天线等内置在主机内部,方便安装和后续维护。

十、多中心上报

应支持同时连接两个以上中心的功能,将数据上报到两个中心,并接收中心下发的指令进行处理。

十一、电源管理

a) 基础要求应满足以下内容:

车载终端设备的主电源应为车辆电源,车载终端设备断电后应自动进入保护状态。

在低电压下,低于其值应自动关闭主电源,以保证车辆正常取电。

b)分级电源管理功能应满足以下内容:

应支持不同工作模式下的分级电源管理功能,支持ACC检测,当车辆熄火时,应向平台上传熄火信息并自动进入休眠状态。休眠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关闭除无线通讯模块、卫星定位模块之外其它不必要设备,卫星定位模块在需要上传时自动唤醒;

应根据平台远程设置或者按照初始化时设置的参数自动降低数据上传频率;

十二、驾驶员身份认证

驾驶员身份认证应具备如下功能:

支持终端在驾驶员上班时对驾驶员进行人脸抓拍并进行驾驶员身份认证,并对合规驾驶员身份进行语音播报;应支持终端在离线时,对驾驶员进行人脸识别,识别结果可以本地播报(或通过其他方式实现设备离线时的人脸识别功能)

支持终端在乘客上车时或定时对驾驶员进行人脸抓拍并进做出驾驶员身份认证。

十三、摄像装置

如使用两路视频装置应满足对内摄像头拍摄水平视角不低于100度;对外摄像头拍摄水平视角不低于90度。

本标准包含的性能、指标、适应性应能满足编制依据文件中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