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政务
交通动态信息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违法违规营运行为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9-03-28

    第一条 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正常运营秩序,加大对出租汽车营运行为社会监督的力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租汽车违法违规营运行为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或者承租人意愿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小型客车。

    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违法违规营运行为,包括:

    (一)未经批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行为;

    (二)出租汽车拒载乘客、绕道行驶、未执行规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未经乘客同意确认招揽他人合乘、利用干扰设备作弊及固定线路、异地营运等七类重点违规行为;

    (三)其他出租汽车严重违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中未经批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行为,适用的案发区域为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大东区、皇姑区及桃仙机场地区;出租汽车违规行为适用的案发区域为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大东区、皇姑区、浑南区、于洪区。其它区、县(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区域的举报奖励办法。
   
    第五条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及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以及举报信息源于上述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规定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违法违规营运行为的,有权向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所属执法单位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所属执法单位提供违法违规营运行为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相关证据及本人联络方式、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举报人有向受理单位查询案件处理进展情况,获得和放弃奖励金等合法的权利。

    举报人在受理单位处理与举报案件相关工作中,负有配合查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其它处理案件需要材料的义务。

    第八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举报内容为在本办法规定行政区域内发生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配合受理单位调查工作,举报内容经受理单位查证属实,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结案;

    (四)能够提供合法有效且为本人实名的银行卡复印件。

    第九条 举报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中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奖励1000元;举报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中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奖励300元。

    第十条 对同一违法事实被多次举报、多人举报的,以下达《举报认定书》时间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

    对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在查清案件事实中起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多名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举报人应推举一人受理举报奖励金。未能形成推举的,联名中的第一人视为被推举的受理人。

    第十二条 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法律规定的形式。证据材料应当完整有效,取得证据的手段合法。举报人需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出书面简要说明,注明联系方式并手写签名,注明日期。

    第十三条 受理单位应在受理举报的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短信的方式将受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如果举报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清,举报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相关违法事实的,举报人可以在3日内一次性补充提交证据。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证据或补充的证据依然无法证明违法事实的,受理单位应当结案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受理单位接受举报人举报材料并认定证据有效的,应在认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短信的方式向举报人下达《举报认定书》,并同时提示举报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实名的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五条 举报人在接到书面或者短信形式的《举报认定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实名的银行卡复印件提供给受理单位。逾期未提供的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举报奖励。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金实行银行卡代发方式,由沈阳市交通运输局直接汇至举报人提供的银行卡内。

    第十七条 因举报人提供的银行卡未经本人实名认证等原因导致的汇款失败,视为举报人放弃举报奖励。

    第十八条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所属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举报保密制度和奖励金发放登记制度。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

    执法单位工作人员有泄露案件事实及举报人信息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法律后果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新闻媒体单位和个人,在新闻调查中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此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