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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告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相关区、县(市)2023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补贴)发放的通知

信息来源: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09-28


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交通运输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

为落实2023年度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补贴部分)政策,减轻出租汽车经营压力,确保补贴资金款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现作出以下工作安排。

一、组织领导

市交通运输局成立出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工作领导小组:

长:陈大为

副组长:刘

员:执法队出租汽车业务分管领导,局出租交通管理处、财务审计处、政策法规处、机关党委办公室、执法队技术监控处负责人,各相关区、县(市)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出租交通管理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精神,组织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协调“好政策”平台开发建设资金发放系统,协调局内相关部门、横向部门配合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局财务审计处负责补贴资金的管理,保障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协助落实“好政策”事项,依法审查与发放平台系统、银行签订的资金发放协议。

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监督。

执法队技术监控处负责组织落实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相关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营运车辆补贴资金发放的审核、确认、汇总和上报工作。

二、补贴范围

2023年度出租汽车补贴资金的发放对象是: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2023年在籍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者。

三、补贴标准

根据财政拨付补贴资金额度和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运营状况,经测算: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区域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每台车每天平均应发放补贴9.28元,2023年全年营运的车辆应发补贴3387.20元,营运未满全年的车辆按营运天数计算补贴金额。

四、补贴发放

为保障资金安全,规范资金发放程序,便于账目审计核查,确保资金发放落实到位,补贴资金的发放纳入市“好政策”平台发放。具体发放程序及工作安排如下:

1.车辆信息申报。执法队技术监控处安排部署,各相关区、县(市)行业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出租汽车企业统计本企业2023年度出租汽车车辆信息、运营天数、补贴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联系方式等信息,与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登记信息比对无误后,建立资金发放车辆信息台账,报辖区行业管理部门。

2.核实车辆信息。各相关区、县(市)行业管理部门通过出租汽车管理信息系统,对辖区出租汽车企业上报的资金发放信息进行核实。存在异议的,与申报单位进行核实修正。经核实的发放信息台账由申报单位公示无误后,由申报单位和辖区行业管理部门分别盖章确认,并由辖区行业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和经办人确认签字,报执法队技术监控处。

3.发放补贴资金。局财务审计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合作银行代发账户,执法队技术监控处将审核确认的资金发放信息台账上传到“好政策”平台并下达发放指令,合作银行接收到“好政策”平台的发放指令后,将补贴款拨付到补贴对象账户。

4.资金账目核查。资金发放工作结束后,“好政策”运营单位提供资金发放情况明细账目,与交通部门核对无误后归档保存。

五、相关要求

1.强化责任意识。各相关单位、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补贴资金作为落实国家减负政策、维护行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把手负总责,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2.确保发放进度。各相关单位、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抓紧落实,加强协调沟通,确保按要求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障总体资金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3.严肃工作纪律。领导小组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将依法依规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