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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省厅修订了《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监督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监督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市场运行监管机制,促进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运输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客运站、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经营者的信誉监督考核。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经营信誉监督考核(以下简称信誉考核),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履行道路运输市场监督职责,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的资质条件、经营行为、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的综合信用评价。
第三条 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加强管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经营者发展。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道路运输信誉考核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市、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确定信誉考核牵头部门负责信誉考核方案制定、考核信息汇总、考核结果确定等组织、协调、指导工作,明确各业务部门负责考核信息收集、抄送、信誉考核实施、考核档案建立等具体职责,实现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全方位考核。
第二章 定期考核
第七条 定期考核实行千分制,考核内容和标准见附件1。
第八条 考核周期时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具备法人资格的旅客运输经营者、10台以上车辆的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网络货运经营者、一级和二级客运站经营者、一类和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性教练场经营者信誉考核周期为每年一次。其余道路运输经营者信誉考核周期由各市根据本地区市场监管情况决定。
定期考核的具体时间由实施考核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情况确定,并提前通知被考核经营者。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规定进行信誉考核工作: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AAA级初评结果的审查、公布工作。
(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三级及以上旅客运输经营者、一、二级客运站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网络货运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性教练场经营者实施定期考核和AA级初评结果的审查、公布工作。
(三)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四级和五级旅客运输经营者、10台以上车辆的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一类和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施定期考核和A级、不合格考核结果的公布工作。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将由本级负责的定期考核委托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
第十条 定期考核按照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是对被考核者所提供的设施设备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材料等信誉考核材料进行的审核;现场检查是对被考核者的设施、设备进行的检查以及对从业人员的法规知识和业务知识进行的抽查考核。
在定期考核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辽宁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考核内容。
被考核者应当按照附件4的要求,如实提供考核所需的各项材料。
第十一条 定期考核加分项目的总分值为100分,加满为止。
第三章 不定期考核
第十二条 不定期考核采取随机现场检查记分方式进行,同时,应全面纳入稽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相关部门抄送等方式收集的信息。考核的内容和标准见附件2。
不定期考核周期时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在考核周期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附件2所列考核项目对列入考核范围的经营者逐一考核。
对车辆的考核面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定期考核的考核面为被考核经营者许可的全部营运车辆。
(二)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不定期考核的考核面为被考核经营者许可营运车辆的50%。
实施不定期考核时,考核人员应当将考核结果随时记入辽宁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不定期考核每一考核周期的记分初值为零,各考核项目的记分分值为20分、15分、10分、5分四档。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获取的经营者考核信息及时录入信誉考核公共信息平台,纳入经营者信誉考核档案,对被考核经营者进行不定期考核记分处理。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及时抄送经营者不定期考核信息,实现考核信息完整。
发现外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要将违法情况和处理结果抄送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抄告后,应及时将违法违章情况录入信誉考核公共信息平台,记入本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并定期通报所属经营者。
录入信誉考核公共信息平台和记入档案的违法违章行为以在本省区域内发生的为主,如外省有通告的也要记入。
第十五条 负责信访、投诉举报、舆情收集(新闻宣传)、专项检查的部门,应及时将受理、查处、收集的经营者相关信息抄送给信誉考核业务部门,由信誉考核业务部门对照不定期考核记分表,记入经营者信誉考核档案。
第十六条 鼓励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开展服务质量社会评价活动,并纳入经营者不定期考核中。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信誉考核结果由负责定期考核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信誉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其中合格分为三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和A级表示。
年度得分=定期考核得分-不定期考核记分+加分项目分值。
第十九条 信誉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进行等级评定:
(一)设施设备和从业人员情况完全符合法定许可条件要求,考核期内客、货运经营者未发生一次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责任事故,其他经营者未发生一次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责任事故的,考核期内年度得分为850分以上的,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期内年度得分为700分至849分的,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期内年度得分为600分至699分的,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
第二十条 信誉考核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年度得分少于600分的;
(二)客、货运经营者发生一次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责任事故的,其他经营者发生一次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责任事故的;
(三)客、货运经营者发生2起以上(含2起)一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
(五)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故的;
(六)对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信息,未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或者不配合、不参加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
(七)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八)重点营运车辆监控平台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九)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或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十)发生一次因处置不当、处理不力引起的上访事件,情节严重的;
(十一)被发展改革、市场、税务、法院、应急管理等部门记录为失信企业的;
(十二)在信誉考核中采取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十三)不按要求参加年度信誉考核或者不按要求报送信誉考核材料,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十四)不按要求建立信誉考核档案或者在信誉考核中不予配合,导致信誉考核无法进行的。
前款规定中所称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经营者原因,造成对社会环境的严重污染的责任事故;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故,是指由于经营者原因,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和重大财产损失等社会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故。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初评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者,并在部门网站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被考核者和其他单位、个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被考核者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其他单位和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陈述、申辩或者提出书面申诉、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对被考核者的陈述、申辩或者提出书面申诉和社会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确定考核结果并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本条前款规定向社会发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和向社会发布道路运输经营信誉考核结果:
(一)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次年的3月31日前将本地区考核的AA级、AAA级初评结果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A级和不合格考核结果。
(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次年的4月30日前将本地区考核的AAA级初评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AA级初评结果进行审查,同时在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次年的5月31日前对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AAA级初评考核结果进行审查,同时在省级公开媒体和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考核职责,通过辽宁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考核,并将向社会公布的考核结果记录到辽宁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或被考核经营者的电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被许可同时从事多项道路运输经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类别的考核标准分别进行考核,并分别形成考核结果。
道路运输经营者下设的分公司、子公司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单独考核,单独形成考核结果。如有特殊情况,另行研究确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AAA的经营者,从第三年起免予1年的定期考核,并在道路运输许可、运力发展和文明单位评比中优先给予考虑。
对享受免予定期考核待遇的经营者,在免于定期考核年度内,不定期考核年累计记分达100分时,于当年恢复对其实施定期考核。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或者包车客运扩大经营范围和新增运力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上一年度经营信誉考核结果等级高的经营者。
第二十七条 上一年度道路运输经营信誉监督考核结果AA级及以上的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延续时,可采用“一单承诺制”方式提交延续申请,具体要求参照《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局关于在全省道路运输领域开展行政许可“一单承诺制”(试行)工作的通知》(辽交行审发〔2021〕48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鼓励货物托运人在选定货物承运单位时优先选择考核结果等级高的道路货运经营者。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经营考核结果等级的高低,对经营者采取推荐参加全国汽车维修诚信企业评选、政府采购招投标、保险事故车辆拆检定损企业认定、加入全国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绿色汽修示范企业等措施。
第三十条 经营者被考核项目达不到考核标准要求的,由负责对其进行定期考核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明确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和期限。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情形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发现查实后10日内逐级上报,由负责审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情形将经营者已评定的信誉考核等级降低一级、两级或者直接降至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在不定期考核中,凡累计记分值达到60分或者其违法行为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的,经营者应当参加由许可其经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时间不少于1日的道路运输法规知识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培训。
第三十三条 在不定期考核中,凡因从业人员的直接责任而导致被考核经营者被一次记分20分或者累计记分20分以上的,负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
(一)依法取得从业资格上岗的从业人员,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道路运输法律知识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培训;
(二)依法无需取得从业资格上岗的从业人员,参加由经营者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三十四条 在考核过程中,对实施扣分或者记分的违法行为,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同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信誉考核,应当建立经营者信誉考核档案,并公布考核结果。经营者有权查阅考核记录和考核结果。
第三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与信用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的了解掌握道路运输经营者质量信誉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誉考核档案,并抄送给相关机构。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的信誉考核,加强对信誉考核档案的管理,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信誉考核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考核的,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查时发现显失公正的,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考核。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对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举报,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实施信誉考核应当由2名以上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执行。
实施信誉考核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考核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对公布的信誉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受理申诉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
第四十条 被许可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依照本办法实施信誉考核。
鼓励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办法之外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职责参照本办法制定考核标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辽宁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12月6日发布的《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监督考核办法》(辽交运管发〔2016〕4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定期考核标准
2.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不定期考核记分标准
3.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考核加分项目及标准
4.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考核材料目录
附件1
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定期考核标准
(一)旅客运输经营信誉定期考核标准
序号 | 考核项目和要求 | 分数 | 考核方式和记分标准 |
1 |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50 | 审查相关档案材料,无材料、不规范的,每项扣25分。 |
2 | 按照规定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 50 | 以保险部门出具的凭证为准,发现未投保、保险期已过、未按最低保险额投保等行为的,每项扣10分。 |
3 | 按规定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经费 | 50 | 审查管理制度、财务支出凭证,提取比例不符合要求或者安全投入不足的,每项扣10分。 |
4 | 驾驶人员应当持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 50 | 审查所聘驾驶员档案、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并现场抽查所聘驾驶员,未建立驾驶员档案的不得分。发现所聘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的,每人扣10分,扣完为止。 |
5 | 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和行为记录及处理情况 | 50 | 现场检查档案,档案里应包括基础信息、体检表、安全驾驶信息、交通事故信息、交通违法信息、内部奖惩记录、诚信考核记录、三年无重大责任事故证明、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合格记录、每季度定期考核记录、新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记录等,未建立、不规范或者记录不详细的,每例扣5分。 |
6 | 每月至少一次驾驶人员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有影像、培训内容记录和参培人员签到记录;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有影像、会议内容记录和参会人员签到记录 | 50 | 审查相关档案、影像材料,无材料或材料不齐全的,每项扣25分。 |
7 | 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符合规定 | 20 | 检查企业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或者不健全的不得分。 |
8 | 驾驶员、乘务员仪容仪表大方得体、文明服务,发车前提示旅客系好安全带 | 20 | 抽查所聘驾驶员、乘务员,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10分。 |
9 | 车辆技术和类型等级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 50 | 审查车辆档案,并现场检查车辆。发现车辆技术或者类型等级存在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情形的,分别扣10分。 |
10 | 按照规定维护检测车辆,车辆技术资料、档案、维护制度和行车日志规范齐全,有每日车辆安全例检台账、每月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台账 | 50 | 审查车辆档案和检测记录,并实地检查企业车辆。无车辆技术档案、维护制度、行车日志,或技术档案不规范,未执行车辆维护检测制度的,每项扣20分;检查车辆安全例检台账及安全隐患排查台账,没有台账或不规范的,每项扣20分。 |
11 | 按规定设置行李架,农村客运车辆在车厢内设立行李堆放区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与座位区隔离。 | 10 | 现场检查车辆,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 |
12 | 按规定配备充足的有效灭火器、安全锤、防滑链等,灭火器应安放在合适的位置 | 30 | 审查灭火器配备记录,并现场检查车辆,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0分 |
13 | 按规定安装并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建立动态监控台账及动态监控设备报修台账,并对违规运营行为详细记录 | 50 | 审查车辆档案、实地检查车辆,未安装、未使用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发现 1台扣10分;没有监控台账、动态监控设备报修台账,或者对违规运营行为台账记录不详细的,每项扣10分。 |
14 | 按规定使用线路标志牌或者包车客运标志牌,并摆放在车前风挡右侧下方 | 30 | 在车辆进出客运站、高速服务区、景区等地检查,发现1台车扣5分,扣完为止。 |
15 | 每年组织至少一次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并完成有效评估 | 50 | 审查应急演练方案和影像等材料,无材料或材料不齐全的,每项扣10分。 |
16 | 服务质量情况:建立乘客投诉机制、积极、及时处理乘客投诉。 | 30 | 现场检查档案、投诉举报记录、调查记录。未建立投诉举报电话或无人接听的,无乘客投诉处理回复或记录的,乘客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不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乘客投诉、举报的,每件扣5分;企业开展的业务是为企业内部服务,未建立投诉台账的,不扣分。 |
17 | 服务质量指标应达到下列标准:(1)客车正班率99.9%以上;(2)发车正点率98%以上;(3)旅客满意率98%以上(4)联网售票率98%以上。 | 50 | 审查车辆所进客运站和所属企业的原始资料记录,无资料记录不得分;指标达不到标准每项扣10分。 |
18 | 发生一次因处置不当、处理不力引起越级上访事件 | 30 | 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不得分。 |
19 |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 80 | 审查企业安全报表,发生特大事故,此项不得分,发生重大事故的扣50分/起,发生较大事故扣35分/起,发生一般事故的扣20分/起,扣完为止。 |
20 | 公共信用失信记录情况 | 150 | 通过本地信用部门在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上的失信记录,负次要责任的,每条扣10分,负同等责任的,每条扣30分,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每条失信记录扣50分。 |
21 | 有完善的企业组织机构 | 50 | 主要负责人经培训考核合格,配备规定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配备经培训合格的动态监控人员,不符合规定每项扣10分。 |
注:本表所有考核项目总分为1000分,各项分数扣完为止。
(二)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信誉定期考核标准
序号 | 考核项目和要求 | 分数 | 考核方式和记分标准 |
1 | 车辆技术及车辆其它相关条件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 100 | 审查车辆档案,并现场检查车辆。发现车辆技术或者其它相关条件存在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情形的,分别扣30分。 |
2 | 按照规定维护检测车辆 | 50 | 审查车辆档案和检测记录,并实地检查车辆。未执行车辆维护检测制度,无车辆技术档案、维护制度,或技术档案不规范的,每项扣20分。 |
3 | 车辆技术资料、档案、维护制度规范齐全 | ||
4 | 驾驶人员持有效从业资格证,道路货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上岗 | 80 | 审查所聘驾驶员的档案、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并现场抽查驾驶员,未建立驾驶员档案的不得分。发现所聘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的,每人扣10分,扣完为止;审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发现无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上岗的,每人扣10分,扣完为止。 |
5 |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运企业还应当包括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承运零担货物的道路货运企业还应当包括零担货物受理验视抽检抽查制度、零担货物交付环节收货实名和信息留存制度、零担货运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 50 | 审查相关档案材料,无材料、不规范的,每项扣25分。 |
6 | 每月至少一次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有影像、培训内容记录和参培人员签到记录。 | 50 | 审查相关档案、影像材料,无材料或材料不齐全的,每项扣25分。 |
7 | 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和行为记录及处理情况 | 50 | 现场检查档案,未建立、不规范或者记录不详细的,每例扣5分。 |
8 | 按规定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经费 | 50 | 审查相关档案,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的,不得分。 |
9 | 按规定安装并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 50 | 审查车辆档案、实地检查车辆,未安装、未使用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发现1台未安装扣5分。 |
10 | 每年组织至少一次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并完成有效评估 | 50 | 审查应急演练方案和影像等材料,无材料或材料不齐全的,每项扣25分。 |
11 |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 80 | 审查企业安全报表,发生特大事故,此项不得分,发生重大事故的扣50分/起,发生较大事故扣35分/起,发生一般事故的扣20分/起,扣完为止。 |
12 | 建立健全企业服务承诺公示制度 | 30 | 审查服务承诺制公示材料,无材料的不得分。 |
13 | 大型物件运输车辆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 | 50 | 发现一台车违反的扣5分,扣完为止。 |
14 | 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 | 50 | 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存在不服从统一调度问题的不得分。 |
15 | 企业安全生产自查、整改情况,并留有记录 | 50 | 现场查看档案,无档案记录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分。 |
16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与货物托运人签订代理货物运输合同 | 30 | 现场查看档案,未签订的每件扣10分。 |
17 | 服务质量情况:建立托运人投诉机制、积极、及时处理托运人投诉、开展托运人满意率调查。 | 30 | 现场检查档案、投诉举报记录、调查记录。未建立投诉举报电话或无人接听的,无托运人投诉处理回复或记录的,托运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不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托运人投诉、举报的,每件扣5分;未开展托运人满意率调查的,扣5分,满意率以100%起,每降低5%,扣5分。 |
18 | 公共信用失信记录情况 | 100 | 通过本地信用部门在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上的失信记录,负次要责任的,每条扣10分,负同等责任的,每条扣30分,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每条失信记录扣50分。 |
19 | 零担货物受理、运输和交付等环节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 50 | 现场抽查留存记录或台账等资料,未按规定落实零担货物受理验视抽检抽查制度、零担货物交付环节收货实名和信息留存制度、零担货运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奖惩制度的,每项扣20分,扣完为止。 |
注:本表所有考核项目总分为1000分,各项分数扣完为止。
(三)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信誉定期考核标准
序号 | 考核项目和要求 | 分数 | 考核方式和记分标准 |
1 | 车辆技术及车辆其它相关条件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 100 | 检审车辆档案,并现场检查车辆。发现车辆技术或者其它相关条件存在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情形的,分别扣30分。 |
2 | 按照规定维护检测车辆 | 50 | 审查车辆档案和检测记录,并实地检查车辆。未执行车辆维护检测制度,无车辆技术档案、维护制度、行车日志,或技术档案不规范的,每项扣20分。 |
3 | 车辆技术资料、档案、维护制度和行车日志规范齐全 | ||
4 | 按规定安装并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 50 | 未安装、未使用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发现1台扣5分。 |
5 | 停车场地符合规定要求 | 50 | 查看停车场地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和实际测量,租赁期限或场地面积不合格规定要求的不得分。 |
6 |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持有效从业资格证,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危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上岗 | 70 | 审查所聘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档案、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并现场抽查危险货运车辆从业人员。未建立档案的不得分。发现所聘驾驶人员无从业资格证的,每人扣5分,扣完为止;审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发现无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上岗的,每人扣10分,扣完为止。 |
7 |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电子运单管理制度、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 50 | 审查相关档案材料,无材料、不规范的,每项扣25分。 |
8 | 每月至少一次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有影像、培训内容记录和参培人员签到记录。 | 50 | 审查相关档案、影像材料,无材料或材料不齐全的,每项扣25分。 |
9 | 建立从业人员档案、行为记录及处理情况 | 50 | 现场检查档案,未建立、不规范或者记录不详细的,每例扣5分。 |
10 | 按规定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经费 | 50 | 审查相关档案,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的,不得分。 |
11 | 每半年组织至少一次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并完成有效评估 | 50 | 审查应急演练方案和影像等材料,无材料或材料不齐全的,每项扣25分。 |
12 |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 80 | 审查企业安全报表,发生特大事故,此项不得分,发生重大事故的扣50分/起,发生较大事故扣35分/起,发生一般事故的扣20分/起,扣完为止。 |
13 | 建立健全企业服务承诺公示制 | 10 | 审查服务承诺材料,无材料的不得分。 |
14 | 按照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 50 | 以保险部门出具的凭证为准,发现未投保、保险期已过、未按最低保险额投保等行为的,每项扣40分。 |
15 |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 20 | 以平时掌握情况为准,发生不服从的此项不得分。 |
16 | 企业安全生产自查、整改情况,并留有记录 | 50 | 现场查看档案,无档案记录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分。 |
17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与货物托运人签订代理货物运输合同 | 40 | 现场查看档案,未签订的每件扣10分。 |
18 | 服务质量情况:建立托运人投诉机制、积极、及时处理托运人投诉、开展托运人满意率调查。 | 30 | 现场检查档案、投诉举报记录、调查记录。未建立投诉举报电话或无人接听的,无托运人投诉处理回复或记录的,托运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不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投诉、举报的,每件扣5分;未开展托运人满意率调查的,扣5分,满意率以100%起,每降低5%,扣5分。 |
19 | 公共信用失信记录情况 | 100 | 通过本地信用部门在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上的失信记录,负次要责任的,每条扣10分,负同等责任的,每条扣30分,每条失信记录扣50分。 |
20 | 电子运单制度执行情况 | 50 | 现场查看电子运单系统,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电子运单的,扣50分。 |
注:本表所有考核项目总分为1000分,各项分数扣完为止。
(四)客运站经营信誉定期考核标准
序号 | 考核项目和要求 | 分数 | 考核方式和记分标准 |
1 | 售票厅:微机售票系统、里程票价表、班次时刻表、营运线路图、售票窗口告示牌、时钟、禁运限运物品宣传图、公告牌等 | 50 | (1)无售票厅不得分;(2)售票厅设施设备每缺一项扣10分,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一项扣5分。 |
2 | 候车厅:始发班次屏幕显示服务系统、广播室、超市、旅客盥洗室、候车座椅、重点候车室(婴儿床、轮椅等)、旅客乘车须知、旅客投诉反馈渠道、禁运限运物品示意图、日历牌、时钟等,采暖或制冷设备、饮水设备齐全、功能有效。 | 50 | (1)无候车厅不得分;(2)候车厅设施设备每缺一项扣5分,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一项扣3分;(3)站内厕所对旅客收费,扣5分。 |
3 | 小件寄存处:包裹存放架、寄存牌(票)、寄存价目表、小件寄存须知 | 30 | 无小件寄存处不得分;每缺一项扣5分。 |
4 | 问事处(服务台):公告服务项目、必备服务用品。 | 20 | 无问事处(服务台)或未能发挥综合服务功能不得分;每缺一项扣10分。 |
5 | 行包托运处:衡量器、消防器材、行包架、行包托运须知、行包里程价目表 | 30 | 无行包托运处不得分;每缺一项设备的扣10分。 |
6 | 有停(发)车场、发车位(处)、检验台;停(发)车场地面硬化;站内外服务标志齐全醒目,实现封闭管理。 | 30 | (1)无停(发)车场、发车位、检验台的,每项扣10分;(2)停(发)车场地面未硬化扣10分;(3)站内外缺少服务标志扣5分;(4)未实现封闭管理扣5分。 |
7 | 有驾乘休息室和必备的休息设施设备 | 20 | (1)无休息室的不得分;(2)有休息室未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的,扣5分。 |
8 |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 50 | 审查相关档案、影像材料,无材料或材料不齐全的,每项扣10分。 |
9 | (1)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2)对各岗位人员定期进行岗位、礼仪知识培训,熟悉有关客运规章制度和岗位服务标准;(3)熟悉安全常识和常规救生方法;(4)紧急事件有效协助旅客逃生。 | 40 | (1)审查管理人员档案.无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扣40分;(2)审查管理人员档案、培训记录、影像材料,并现场对相关管理人员就有关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进行考核,达不到要求的,每人次扣5分,扣完为止。 |
10 | 建立台账和档案 | 30 | 现场检查书面材料、报送记录,无材料或材料不齐全的、不按期报送的,每项扣5分。 |
11 | 按规定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经费 | 30 | 审查相关制度和财务支出报表,无材料或材料不齐全的,每项扣10分。 |
12 | 每年组织至少一次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并完成有效评估 | 30 | 审查应急演练方案和影像等材料,无材料或材料不齐全的,每项扣15分。 |
13 | (1)一、二级客运站配置危险品检查仪;(2)设置三品、安全宣传牌 | 30 | 没有配置的不得分。 |
14 | 按要求设置有效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 30 | 没有或者失效的均不得分。 |
15 | (1)站务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持证上岗;(2)文明待客、语言规范;(3)食品售货员必须持卫生合格证和身体检查合格证。 | 30 | (1)人员未按规定要求穿着工作标志服每人扣5分;穿着不整每人扣2分;未佩戴服务标志每人扣2分;(2)达不到要求的每人扣3分;(3)售货员无两证的,每人扣5分,扣完为止。 |
16 | (1)站内整洁卫生;(2)停(发)车场车辆停放有序整齐;(3)候车厅商品柜台设置规范统一,商品摆放整齐美观 | 30 | 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0 分。 |
17 | (1)购票时间少于15分钟;(2)客车正班率99.9%以上;(3)发车正点率98%以上;(4)联网售票率98 %以上 | 30 | 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10分。 |
18 | 落实一、二类班线实名制管理制度 | 40 | 现场检查,发现违反的不得分。 |
19 | (1)与进站客运经营者签订协议;(2)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3)按照规定向进站客运经营者或者旅客收取费用;(4)按期结算票款 | 40 | 检查相关材料,召开进站经营者座谈会,违反一项扣10分。 |
20 | 落实行业有关规定,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 | 80 | 违反一次扣20分。 |
21 | 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 | 80 | 现场检查,违反一项扣20分。 |
22 | 服务质量情况:建立乘客投诉机制、积极、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开展乘客满意率调查。 | 50 | 现场检查档案、投诉举报记录、调查记录。未建立投诉举报电话或无人接听的,无乘客投诉处理回复或记录的,乘客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不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乘客投诉、举报的,每件扣5分;未开展乘客满意率调查的,扣5分,满意率以100%起,每降低5%,扣5分。 |
23 | 公共信用失信记录情况 | 150 | 通过本地信用部门在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上的失信记录,负次要责任的,每条扣10分,负同等责任的,每条扣30分,每条失信记录扣50分。 |
注:本表所有考核项目总分为1000分,各项分数扣完为止。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信誉定期考核标准
序号 | 考核项目和要求 | 分数 | 考核方式和记分标准 |
1 |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与主管培训和考试发证的管理部门脱钩 | 20 | 审查有关档案材料,违反此项不得分 |
☆20 | |||
2 | 设置经营管理、训练秩序管理、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及档案管理等部门。 | ☆80 | 现场检查,未设置相关部门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个部门扣20分。 |
3 | 理论教室面积不少于50m2,,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1.2 m2 教室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符合国家规定 | 20 | 现场检查,少于规定面积50%不得分;每少5 m2扣10分 |
4 | 教练场地应当具备合法的使用证明,场地总面积应与教学车辆数量相匹配;单车道总长度与教学车辆数量相匹配,满足50%以上的教学车辆同时训练,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训练科目。 | 30 | 现场检查,通过检查租赁手续、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材料审核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场地总面积或单车道总长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面积每少100m2扣5分;训练科目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5分。 |
5 | 提供大型车辆的,教练场地面积应不少于100000m2,单车道总长度不少于9700m;不提供大型车辆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少于54000m2,单车道总长度不少于5200m。 | ☆80 | 现场检查,教练场地面积或单车道总长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面积每少100m2扣20分,单车道长度每少100m扣20分。 |
6 | 配备的理论教练员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3%,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0%,并建立教练员档案。 | 20 | 审查档案,并现场检查。未建立档案的扣10分;档案内容不齐全或者填写不规范的扣5分;发现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7 | 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员操作训练负责人应具备3年(含)以上的教练员工作经验。教学车辆管理人员、计算机管理人员均应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或技术职称。 | 20 | 审查有关档案材料,每缺少一项扣4 分;不符合条件的,每发现1 人扣2分 |
8 | 设立教练场负责人、训练秩序管理、安全管理和设施设备等岗位,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配备相应的人员,并按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 ☆80 | 现场检查,未制定相关岗位职责的扣40分,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扣40分。 |
9 | 教练场负责人应熟悉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训练秩序管理人员应熟悉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具备场地运行管理能力,至少配备2人;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管理知识培训,至少配备2人。 | ☆100 | 现场检查,相关人员不熟悉相关业务的不得分,不符合人数要求的扣50分。 |
10 | 教学车辆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测 | 30 | 审查教学车辆档案,车辆不符合标准或者未按规定检测的,每台扣5分。 |
11 | 教学车辆持有教练车牌照,安装统一的教学车辆标识 | 30 | 审查教学车辆档案,并现场检查,不符合规定的每辆车扣10分。 |
12 | 符合规定要求的教学设施设备,包括计算机、多媒体教学软件及设备、机动车驾驶模拟器、车辆安全带保护作用装置、教学挂图、模型教具、医学救护工具等。 | 30 | 现场检查。每缺一项(套)扣10分。 |
13 | 停车场应靠近综合服务区域,总面积应满足全部训练车辆同时停放的要求。 | ☆80 | 停车场总面积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14 |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公开服务承诺;公开监督举报电话;使用正规发票。 | 20 |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5分。 |
☆20 | |||
15 |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公示,包括教学管理、教练员聘任及备案管理、学员管理、结业考核、诚信承诺、教练车及设施设备管理、培训收费管理、档案管理等。 | 40 | 审查材料,并现场检查。少一项扣5分,未上墙公示的每项扣2分。 |
☆40 | |||
16 | 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恶劣天气、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安全培训、安全责任倒查等。 | 30 | 审查材料并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扣分。 |
☆30 | |||
17 | 建立并实施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经营管理、训练秩序管理、安全生产责任、设施设备管理、应急管理等。 | ☆100 | 审查材料并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扣分。 |
18 | 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和教练车档案 | 30 | 未建立档案的不得分;内容不齐全或者填写不规范的,每例扣5分。 |
19 | 安装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要求的计时管理系统,并规范使用。 | 80 | 未安装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的不得分,计时培训弄虚作假的不得分;未规范使用的,扣20分。 |
20 | 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合同中包括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形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 30 | 培训前与学员未签订培训合同的,不得分;存在个别学员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每人扣5分。未在培训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的,每项扣10分。 |
21 | 教练场容量不得超越训练容量、签订训练场地租赁协议。 | ☆100 |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缺少一项,扣50分。 |
22 | 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脱岗培训。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 | 80 | 审查培训记录,未培训或者无培训记录的,每例扣20分;审查评议记录、排行公布情况,未开展、公布评议的,扣50分。 |
23 | 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材进行培训,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等形式报送《培训记录》及有关统计资料。 | 80 | 现场检查,并审查相关材料,违反一项扣50分。未通过报送《培训记录》的驾驶培训机构,每例扣10分。 |
24 | 按规定组织结业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发放结业证,并建立发放结业证台账。 | 50 | 未按规定组织结业考试的扣50分;违规发放结业证的,每例扣10分。 |
25 | 建立落实违规培训责任追究机制 | 50 | 未按规定执行的不得分;发现违规培训的,每次扣10分。 |
☆50 | |||
26 | 存在因违规被行管部门处理、被新闻媒体曝光等情况的。 | 30 | 每起视情况扣3-5分。 |
☆30 | |||
27 | 建立学员意见反馈和投诉机制,积极及时处理学员投诉、开展学员满意率调查。 | 40 | 现场检查档案、投诉举报记录、调查记录。未建立学员投诉举报电话或无人接听的,无投诉处理回复或记录的,学员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不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投诉、举报的,每件扣5分;未开展学员满意率调查的,扣5分,满意率以100%起,每降低5%,扣5分。 |
28 | 学员报考驾驶证考试合格率、学员投诉率、学员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的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 | 50 | 按交警部门提供的考试合格率,合格率为100%的得满分;每降低10%,扣10分,低于50%的不得分。学员投诉率、学员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的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为0的得满分,每增加10%,扣10分,高于50%的不得分。 |
29 |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 40 | 审查企业安全报表,发生特大事故,此项不得分,发生重大事故的扣35分/起,发生较大事故扣25分/起,发生一般事故的扣10分/起,扣完为止。 |
☆40 | |||
30 | 公共信用失信记录情况 | 150 | 通过本地信用部门在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上的失信记录,负次要责任的,每条扣10分,负同等责任的,每条扣30分,每条失信记录扣50分。 |
☆150 |
注:1.本表所有考核项目总分为1000分,各项分数扣完为止。
2.带“☆”为经营性教练场考核项目。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信誉定期考核标准
序号 | 考核项目和要求 | 分数 | 考核方式和记分标准 |
1 | 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 20 | 现场查看,未悬挂扣10分;证照不整洁扣10分。 |
2 | 应在经营场所公示以下内容:①业务受理程序;②服务质量承诺;③客户抱怨受理制度;④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电话;⑤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⑥质量保证期。 | 80 | 现场查看,每少一项扣10分;公示的维修工时定额和单价标准未经当地维修管理部门备案扣20分;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低于国家规定扣20分。 |
3 | 应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维修服务。 | 20 | 审查维修档案和台账,发现一起扣20分。 |
4 | (1)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2)不得承修已报废机动车;(3)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 20 | 审查相关档案记录,发现一起扣20分。 |
5 | 应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维修档案管理、人员培训、设备管理及配件管理等制度。 | 20 | 现场查看各项制度,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扣5分,未建立其他制度每项扣3分。 |
6 | 应根据《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及相关法规要求,制定各岗位人员工作职责、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 | 20 | 现场查看,人员配备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扣10分;没有制定工作职责、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扣10分。 |
7 | 应针对维修服务活动和人员能力,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上岗培训、技术培训、质量、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等。 | 20 | 现场查看,没有培训计划的扣10分;未开展培训扣10分。 |
8 | 经营者应对维修项目进行统计,审核工时和配件价格,严格按照备案并公示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核定维修价格,不得只收费不维修或虚列维修作业项目,不得超过公布的工时和单价向托修方收费。 | 30 | 现场查看,未按规定进行统计、审核的扣10分;违反规定的,每项扣10分。 |
9 | 应按规定向托修方开具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结算清单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 | 20 | 现场查看,未开具的扣20分;填写不规范扣10分。 |
10 | 应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考核工作,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 40 | 现场查看,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工作的,扣40分;不报送或拖延报送统计资料扣20分。 |
11 | 应按规定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并交客户确认签字;追加维修项目,须与客户沟通确认后方可作业。 | 30 | 审查相关档案记录,缺少记录的,每项扣10分;填写不规范扣5分。 |
12 | 应根据进厂检验结果确定维修项目,与客户订立维修合同。 | 40 | 现场查看,未按规定签订维修合同扣20分。 |
13 | 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维修换下的配件、总成应交付托修方自行处理。 | 40 | 审查相关档案记录,违反规定扣40分;未建立旧件处理台账扣20分。 |
14 | 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应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 40 | 现场查看,未建立制度扣40分;信息记录不全扣20分。 |
15 | 应当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 20 | 现场查看,标识不清楚、没有明码标价分别扣10分。 |
16 | 对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机动车竣工质量检验合格后签发《辽宁省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不得交付使用。 | 40 | 现场查看,违反规定扣40分。 |
17 | 注册使用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立电子化维修档案,并按要求自动上传维修记录。档案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结算清单、检验单和竣工出厂合格证等。 | 50 | 现场查看,未注册使用系统、记录上传不完整或未上传不得分,记录上传不及时扣30分,档案不完善每少一项扣10分。 |
18 | 应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保证期内因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按规定无偿返修。 | 30 | 现场查看,未建立制度或低于国家规定不得分;未按规定执行发现一起扣10分。 |
19 | 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 20 | 现场查看,未经检定合格不得分。 |
20 | 应建立并实施与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 20 | 现场查看,未建立制度扣20分;安保措施不健全扣10分。 |
21 | 应制定机电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明示在相应工位或设备处。 | 20 | 现场查看,未建立不得分,未明示扣10分。 |
22 | 使用与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和压力容器等,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备,且应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 | 20 | 现场查看,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23 |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符合安全生产、消防要求,安全和消防设施设置地点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 30 | 现场查看,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24 | 应具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 30 | 现场查看,未建立不得分。 |
25 | 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水、废蓄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等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保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 40 | 现场查看,未建立制度不得分,未有效执行扣20分。 |
26 | 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并应设有通风设备。 | 30 | 现场查看,未按规定执行每项扣10分。 |
27 | 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 20 | 现场查看,未按规定执行扣10分。 |
28 | 服务质量情况:建立维修质量问题投诉机制,及时处理车主投诉,开展车主满意度调查。 | 60 | 检查各个渠道投诉举报记录和调查记录。出现机动车维修质量问题投诉处理记录的,每件扣10分;对出现机动车维修质量问题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每件再扣5分。不协助交通运输部门处理投诉、举报的,每件再扣5分。 |
29 | 公共信用失信记录情况 | 130 | 通过本地信用部门在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上的失信记录,负次要责任的,每条扣10分,负同等责任的,每条扣30分,每条失信记录扣50分。 |
注:本表所有考核项目总分为1000分,各项分数扣完为止。
(七)网络货运经营信誉定期考核标准
序号 | 考核项目和要求 | 分数 | 考核方式和记分标准 |
1 | 企业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上传运单信息。 | 50 | 现场检查企业平台,未上传的,此项不得分。 |
2 | 企业平台具有三级等保测评报告(有效期在1个年度内),测评结论合格及以上。 | 50 | 查验报告原件,未达到要求的,此项不得分。 |
3 |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资质登记查验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 100 | 查验相关档案材料,无材料、不规范的,每项扣25分,扣完为止。 |
4 | 企业平台应具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50 | 现场检查,查看工作人员及相关证件信息,未达到要求的,此项不得分。 |
5 |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 50 | 由平台承担事故责任的,发生特大事故的,此项不得分,发生重大事故的扣40分/起,发生较大事故的扣30分/起,发生一般事故的扣20分/起,扣完为止。 |
6 | 行业管理部门相关监测考核情况。 | 50 | 查验相关资料并结合日常考核情况,被点名通报的,此项不得分。 |
7 | 企业平台注册车辆及驾驶员资质合法有效。 | 100 | 现场随机抽查车辆、从业人员各不少于20条信息,无资质的扣20分/条,证件失效的扣10分/条,扣完为止。 |
8 | 平台运单运输起讫点信息与车辆位置信息一致,并有运输轨迹。 | 50 | 现场随机抽查不少于10条运单信息,位置轨迹信息不一致的扣10分/条,扣完为止。 |
9 | 企业平台应与托运方和承运方签订运输合同。 | 50 | 现场随机抽查不少于10条运单信息,运单合同中发现无禁限运、服务质量、货损货差、保险、限载等内容及未盖章的扣10分/条,扣完为止。 |
10 | 企业平台不得承运法律法规禁运的货物。 | 100 | 现场随机抽查不少于10条运单信息,发现运输禁运货物,此项不得分。 |
11 | 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 50 | 现场随机抽查平台注册用户、车辆、完成运单等信息不少于10条,期限内未按要求保存交易信息的扣10分/条,扣完为止。 |
12 | 平台不得允许超载、超限运输行为。 | 100 | 现场随机抽查不少于10条运单信息,发现超限超载的,此项不得分。 |
13 | 服务质量情况:企业平台建立投诉评价服务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解决投诉举报问题。 | 50 | 现场随机抽查不少于10条投诉信息,发现未及时处理投诉问题的扣10分/条,扣完为止。 |
14 | 公共信用失信记录情况。 | 150 | 通过本地信用部门在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上的失信记录,负次要责任的,每条扣10分,负同等责任的,每条扣30分,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每条失信记录扣50分。 |
注:本表所有考核项目总分为1000分,各项分数扣完为止。
附件2
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不定期考核记分标准
(一)旅客运输经营信誉不定期考核记分标准
序号 | 考 核 记 分 项 目 | 分值 |
1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20 |
2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20 |
3 |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 20 |
4 |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 20 |
5 |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 20 |
6 |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未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 20 |
7 |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20 |
8 |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20 |
9 |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 20 |
10 | 中途甩客、绕行揽客和强行拉客 | 20 |
11 |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 20 |
12 | 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车辆、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 | 20 |
13 | 使用擅自改装的客运车辆 | 20 |
14 | 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 20 |
15 | 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或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 20 |
16 | 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审 | 20 |
17 | 未按规定组织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实施有效监管的 | 20 |
18 | 监控平台年度内连续3次月考核不合格的 | 20 |
19 | 未建立或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 | 20 |
20 | 未按规定对监控平台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 20 |
21 | 安排不能保持实时在线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活动 | 20 |
22 | 恶意人为损坏、拆除、丢失卫星定位装置,私自更改线路,故意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 | 20 |
23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 20 |
24 | 未按规定设置车辆超速报警或疲劳驾驶限值 | 20 |
25 | 拒绝配合管理部门管理、执法检查的 | 20 |
26 | 不进站的一类、二类班线未有效落实实名制和行包检查的 | 20 |
27 | 安排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承担具有重大政治和国防战备意义、社会影响大、安全风险高的运输生产任务,或承担黄金周和春运期间的道路旅客运输任务 | 20 |
28 | 聘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客运车辆的,或驾驶员无相应从业资格证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驾驶客运车辆的 | 15 |
29 | 客运车辆运输旅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 | 15 |
30 | 中途未按照备案站点停靠的 | 15 |
31 |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件 | 15 |
32 | 未按规定使用或伪造客运标志牌的 | 15 |
33 | 定线不定班的班车在指定的站场未按照调度排班,顺序发车 | 15 |
34 | 旅游客运经营者未向旅客公布所经营的旅游线路、班次、车型、票价 | 15 |
35 | 未在规定的售票场所售票 | 15 |
36 | 未在客车内明码标价 | 15 |
37 | 不按规定收取票款 | 15 |
38 | 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未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每台次) | 15 |
39 | 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5时违规运行 | 15 |
40 | 不按规定配备使用安全带 | 15 |
41 | 超出核定人数载客 | 15 |
42 | 不按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 15 |
43 | 车内未明示服务质量举报投诉电话,设置旅客意见簿 | 10 |
44 | 车辆未按照规定喷涂单位名称等标识 | 10 |
45 | 车内外卫生不整洁 | 10 |
46 | 未随车携带充足有效灭火器,或将灭火器锁在工具箱等处导致使用不便 | 10 |
47 | 对途中旅客上车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不予制止 | 10 |
48 | 不服从客运站安全检查 | 10 |
49 | 发生服务质量投诉、媒体曝光等情形 | 10 |
50 | 越级、群体上访,缠访 | 10 |
51 | 使用伪造的证件或材料办理营运手续 | 10 |
52 | 司乘人员着装整齐,仪容仪表大方得体 | 5 |
53 | 司乘人员不使用文明用语 | 5 |
54 | 对吸烟等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 | 5 |
55 | 在站外私自组客 | 5 |
(二)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信誉不定期考核记分标准
序号 | 考 核 记 分 项 目 | 分值 |
1 |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20 |
2 | 持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20 |
3 |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 20 |
4 |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 20 |
5 |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货运 | 20 |
6 | 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 20 |
7 | 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 |
8 | 强行招揽货物 | 20 |
9 | 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 | 20 |
10 |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 20 |
11 | 拒绝配合管理部门管理、执法检查 | 20 |
12 | 安排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承担具有重大政治和国防战备意义、社会影响大、安全风险高的运输生产任务 | 20 |
13 | 未按规定落实零担货物受理验视抽检抽查制度、零担货物交付环节收货实名和信息留存制度、零担货运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奖惩制度的 | 20 |
14 | 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审 | 15 |
15 | 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汽车未按规定安装、有效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被各级管理部门通报且经核实无误的违法超速、疲劳驾驶、轨迹不完整、未上线、未入网等车辆动态监控违法行为,以及私自破坏动态监控设备、篡改动态监控数据等行为的 | 15 |
16 | 不按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 15 |
17 | 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 | 15 |
18 | 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 | 15 |
19 | 发生“闯关”、“堵口”、“运输旅客”、“超限超载”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15 |
20 | 聘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驾驶货运车辆 | 15 |
21 | 发生服务质量投诉、媒体曝光等情形 | 10 |
(三)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信誉不定期考核记分标准
序号 | 考 核 记 分 项 目 | 分值 |
1 |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20 |
2 | 持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20 |
3 |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 20 |
4 |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 20 |
5 |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 20 |
6 |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未配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 20 |
7 | 强行揽货 | 20 |
8 | 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或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 | 20 |
9 | 未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作业 | 20 |
10 | 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 | 20 |
11 | 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审 | 20 |
12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被各级管理部门通报且经核实无误的违法超速、疲劳驾驶、轨迹不完整、未上线、未入网等车辆动态监控违法行为,以及私自破坏动态监控设备、篡改动态监控数据等行为的 | 20 |
13 | 监控平台年度内连续3次月考核不合格的 | 20 |
14 | 未建立或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 | 20 |
15 | 未按规定对监控平台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 20 |
16 | 使用不能保持实时在线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活动 | 20 |
17 | 恶意人为损坏、拆除、丢失卫星定位装置,私自更改线路,故意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 | 20 |
18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 20 |
19 | 未按规定设置车辆超速报警或疲劳驾驶限值 | 20 |
20 | 拒绝配合管理部门管理、执法检查 | 20 |
21 | 安排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承担具有重大政治和国防战备意义、社会影响大、安全风险高的运输生产任务 | 20 |
22 | 未按照规定制作使用危险货物电子运单 | 20 |
23 | 发生“闯关”、“堵口”、“超限超载”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15 |
24 | 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 15 |
25 | 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 | 15 |
26 | 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15 |
27 | 将与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混装 | 15 |
28 | 未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未安排符合条件的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上岗 | 15 |
29 |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 | 15 |
30 | 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15 |
31 | 在危货运输车辆运行途中,驾驶员和押运员在不得吸烟、靠近明火或高温场所停车 | 15 |
32 | 未按规定悬挂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 15 |
33 |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 15 |
34 |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 15 |
35 | 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运输危险化学品 | 15 |
36 | 不按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 15 |
37 |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未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 10 |
38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搭乘无关人员 | 10 |
39 | 发生服务质量投诉、媒体曝光等情形 | 5 |
(四)客运站经营信誉不定期考核记分标准
序号 | 考 核 记 分 项 目 | 分值 |
1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 | 20 |
2 | 持无效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 | 20 |
3 |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 20 |
4 | 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 20 |
5 | 允许无关车辆进站 | 20 |
6 | 允许无关人员进站 | 20 |
7 | 客车证件不齐全出站 | 20 |
8 | 驾驶员和乘客未系安全带出站 | 20 |
9 | 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出站的 | 20 |
10 | 出站登记表未签字出站的 | 20 |
11 | 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出站的 | 20 |
12 |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 20 |
13 | 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 20 |
14 |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20 |
15 | 不按照核定的班次和营运方式以及车辆核定的载客限额售票的 | 20 |
16 | 允许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线路未经两名驾驶员签字车辆出站 | 20 |
17 | 不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 | 20 |
18 | 违反规定向进站客运经营者或者旅客收取费用 | 15 |
19 | 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 15 |
20 | 不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 15 |
21 | 未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 15 |
22 | 不按规定收取票款或私涨票价 | 15 |
23 | 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 15 |
24 | 无“三品”检查值班记录、登记台账,检查员未持证上岗 | 15 |
25 | 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15 |
26 | 未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 | 15 |
27 | 车辆安全例检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安检台账记录不规范 | 15 |
28 | 缺少对旅客的疏导,造成上下车秩序混乱 | 10 |
29 | 站容站貌、环境卫生差 | 10 |
30 | 站内厕所对旅客收费 | 10 |
31 | 广播、宣传、公告不及时 | 10 |
32 | 不按规定组织旅客购票、检票乘车 | 10 |
33 | 站内设备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 10 |
34 | 不能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客流实载率的 | 10 |
35 | 未将班车停运情况及时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 | 10 |
36 | 未按规定为司乘人员提供休息室或休息室改作他用 | 10 |
37 | 站务人员未统一着装、挂牌服务 | 5 |
38 | 站务人员不使用文明用语 | 5 |
39 | 站务人员不搞好岗位卫生,服饰不整洁、仪容不端庄 | 5 |
40 | 不能热情为旅客服务、耐心解答旅客询问 | 5 |
41 | 站务人员不坚守岗位,漏岗或工作时间闲谈、吃东西、打闹 | 5 |
42 | 对重点旅客未提供必要服务 | 5 |
43 | 工作失误造成旅客旅行不便 | 5 |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信誉不定期考核记分标准
序号 | 考 核 记 分 项 目 | 分值 |
1 |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 20 |
2 | 使用无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 20 |
3 | 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 | 20 |
4 | 未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 20 |
5 | 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 | 20 |
6 | 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 | 20 |
7 | 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 | 20 |
8 | 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 | 20 |
9 | 不按照公安、交通指定线路、场地进行培训的 | 20 |
10 | 拒绝配合管理部门管理、执法检查 | 20 |
11 | 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 15 |
12 | 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 | 15 |
13 | 未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或《培训合同》不规范 | 15 |
14 | 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 | 15 |
15 |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 | 15 |
16 | 未按照规定对教练车进行维护、检测 | 15 |
17 | 随意改变教练车用途 | 15 |
18 | 允许社会车辆以培训机构名义进行驾驶员培训 | 15 |
19 | 没有按照规定安装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载计时培训终端设备教学 | 15 |
20 | 没有按照规定使用计时培训管理系统 | 15 |
21 | 教练员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 | 15 |
22 | 聘用的教练员未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 15 |
23 | 教练员在执教时从事与教学无关活动或组织学员从事与教学无关活动 | 15 |
24 | 存在故意遮挡视频监控等行为 | 15 |
25 |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15 |
26 | 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 | 10 |
27 | 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 10 |
28 | 采取异地培训、欺骗学员等手段开展培训 | 10 |
29 | 在异地设立招生点开展招生业务 | 10 |
30 | 存在收费、教学等投诉、纠纷行为经查证属实 | 5 |
31 | 采用虚假广告招揽学员 | 5 |
32 | 允许非教练进行培训 | 5 |
33 | 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 | 5 |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信誉不定期考核记分标准
序 号 | 考 核 记 分 项 目 | 分值 |
1 |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 20 |
2 | 已备案但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 20 |
3 | 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 20 |
4 | 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 20 |
5 | 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 20 |
6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合格证 | 20 |
7 | 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 20 |
8 | 拒绝配合管理部门管理、执法检查 | 20 |
9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际经营项目与备案经营项目不符的 | 20 |
10 | 未注册使用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 20 |
11 | 未及时、完整上传维修记录 | 20 |
12 | 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 15 |
13 | 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 | 15 |
14 | 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 15 |
15 | 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 | 15 |
16 | 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 | 15 |
17 | 不按照规定建立电子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 | 15 |
18 | 未按照规定向车主开具维修结算清单 | 15 |
19 | 未按规定与车主签订维修合同 | 10 |
20 | 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 | 10 |
21 | 未按规定执行“三检”制度填写维修检验记录 | 10 |
22 | 发生一起有责投诉 | 10 |
23 | 发生一起有责媒体曝光 | 10 |
24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维修废弃物 | 10 |
25 | 未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工时定额和单价 | 5 |
26 |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未按规定备案 | 5 |
(七)网络货运经营信誉不定期考核记分标准
序 号 | 考 核 记 分 项 目 | 分值 |
1 | 超越许可事项经营 | 20 |
2 | 企业平台虚构运输交易相互委托运输服务 | 20 |
3 | 使用无资质的车辆和驾驶员从事网络货运业务 | 20 |
4 | 非法转让、出租网络货运经营许可 | 20 |
5 | 由平台承担事故责任的,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 20 |
6 | 随机抽查10条运单信息,平台出现承运法律法规禁运货物 | 20 |
7 | 平台企业开办分公司未备案 | 20 |
8 | 行业管理部门检查平台问题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 | 20 |
9 | 平台注册驾驶员利用其发布非法言论等行为 | 20 |
10 | 随机抽查10条运单信息,平台车辆出现无有效位置轨迹信息 | 20 |
11 | 随机抽查10条运单信息,发生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 | 20 |
12 | 平台发生服务质量投诉、媒体曝光等情形 | 20 |
13 | 平台可以生成并发布超限超载、禁运货物运单 | 20 |
14 | 企业平台开展其他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 20 |
附件3
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考核加分项目及标准
(一)旅客运输经营信誉考核加分项目及标准
序号 | 加分项目 | 分数 | 加分标准 |
1 | 社会公益 | 10 | 圆满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每项加2分。 |
企业所属驾驶员有见义勇、救死扶伤、拾金不昧为等行为的,每件加2分。 | |||
2 | 集约化经营 | 10 | 集约化线路达到50%以上的,加5分。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2分。 |
3 | 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 10 | 按照国家和省级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工作要求,积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的,实现全域公交或公交化运营的加10分,县城5公里范围内全部通公交的加5分。 |
4 | 新能源车辆 | 20 | 使用新能源车辆,促进节能减排,车辆总数达到50台或者占车辆总数20%以上的,加20分。 |
5 | 从业人员诚信考核 | 10 | 从业人员中AAA级人员所占比例为90%(含)以上。 |
6 | 政府表彰或者奖励 | 20 | 被交通运输部、省、市、县级政府评为先进集体,分别加10分、8分、5分和2分;被省、市、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评为先进集体的,分别加6分、4分和2分,同一荣誉不可兼得。 |
从业人员获得全国、省、市“优秀荣誉”、“先进个人”或“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按每人次分别加10分、5分、2分。 | |||
7 | IS09002国际质量认证 | 10 | -- |
8 | 按规定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 | 10 | 按照国家和省工作部署,所属客运车辆全部安装符合标准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的加5分。充分发挥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作用,有效降低驾驶员违规行为数量的加5分。 |
注:加分项目总分为100分,加满为止。
(二)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信誉考核加分项目及标准
序号 | 加分项目 | 分数 | 加分标准 |
1 | 社会公益 | 20 | 按规定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或者参与公益活动的,每项加5分;企业所属驾驶员有见义勇、救死扶伤、拾金不昧为等行为的,每件加5分。 |
2 | 优化运力结构 | 10 | 集装箱车、厢式货车或者甩挂车辆比例达到企业货车总数50%以上的加5分。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5分,加满为止。 |
3 | 新能源车辆 | 20 | 使用新能源车辆,促进节能减排,车辆总数达到50台或者占车辆总数20%以上的,加20分。 |
4 | 从业人员诚信考核 | 10 | 从业人员中AAA级人员所占比例为90%(含)以上。 |
5 | 政府表彰或者奖励 | 20 | 被交通运输部、省、市、县级政府评为先进集体,分别加10分、8分、5分和2分;被省、市、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评为先进集体的,分别加6分、4分和2分,同一荣誉不可兼得。 |
从业人员获得全国、省、市“优秀荣誉”、“先进个人”或“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按每人次分别加10分、5分、2分。 | |||
6 | 获得国家或省级试点企业(项目),并按要求完成试点任务 | 10 | 完成国家试点企业(项目)的加10分,完成省级试点企业(项目)的加5分。 |
7 | IS09002国际质量认证 | 10 | -- |
注:加分项目总分为100分,加满为止。
(三)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信誉考核加分项目及标准
序号 | 加分项目 | 分数 | 加分标准 |
1 | 社会公益 | 20 | 按规定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或者参与公益活动的,每项加5分;企业所属驾驶员有见义勇、救死扶伤、拾金不昧为等行为的,每件加5分。 |
2 | 新能源车辆 | 10 | 使用新能源车辆,促进节能减排,车辆总数达到50台或者占车辆总数20%以上的,加10分。 |
3 | 从业人员诚信考核 | 10 | 从业人员中AAA级人员所占比例为90%(含)以上。 |
4 | 政府表彰或者奖励 | 20 | 被交通运输部、省、市、县级政府评为先进集体,分别加10分、8分、5分和2分;被省、市、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评为先进集体的,分别加6分、4分和2分,同一荣誉不可兼得。 |
从业人员获得全国、省、市“优秀荣誉”、“先进个人”或“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按每人次分别加10分、5分、2分。 | |||
5 | 获得国家或省级试点企业(项目),并按要求完成试点任务 | 20 | 完成国家试点企业(项目)的加20分,完成省级试点企业(项目)的加10分。 |
6 | IS09002国际质量认证 | 10 | -- |
7 | 按规定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 | 10 | 按照国家和省工作部署,所属危货车辆全部安装符合标准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的加5分。充分发挥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作用,有效降低驾驶员违规行为数量的加5分。 |
注:加分项目总分为100分,加满为止。
(四)客运站经营信誉考核加分项目及标准
序号 | 加分项目 | 分数 | 加分标准 |
1 | 社会公益 | 30 | 超过站级要求标准设置的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每项加5分;工作人员有见义勇、救死扶伤、拾金不昧为等行为的,每件加5分。 |
2 | 拓展服务功能 | 20 | 在保留客运站服务功能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商贸、旅游、快递物流、汽车服务等商业功能开发,被省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或媒体报道的,每次加10分;作为客货邮县级节点的,加10分。 |
3 | 政府表彰或者奖励 | 20 | 被交通运输部、省、市、县级政府评为先进集体,分别加10分、8分、5分和2分;被省、市、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评为先进集体的,分别加6分、4分和2分,同一荣誉不可兼得。 |
从业人员获得全国、省、市“优秀荣誉”、“先进个人”或“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按每人次分别加10分、5分、2分。 | |||
4 | 为行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 20 | 视贡献作用大小每次加10-20分。 |
5 | IS09002国际质量认证 | 10 | -- |
注:加分项目总分为100分,加满为止。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信誉考核加分项目及标准
序号 | 加分项目 | 分数 | 加分标准 |
1 | 社会公益 | 50 | 积极完成政府指令性的防洪、抢险、抗震、救灾等应急任务的,每件加10分。 |
2 | 政府表彰或者奖励 | 50 | 被交通运输部、省、市、县级政府评为先进集体,分别加10分、8分、5分和2分;被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先进集体的,分别加6分、4分和2分,同一荣誉不可兼得。 |
教练员获得全国、省、市“优秀教练员”、“先进个人”或“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按每人次给驾校分别加10分、5分、2分。 |
注: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地区实际,设定其他加分项目,加分项目总分为100分,加满为止。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信誉考核加分项目及标准
序号 | 加分项目 | 分数 | 加分标准 |
1 | 社会公益 | 40 | 为社会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提供服务的,每件加5分。 |
2 | 表彰或奖励 | 30 | 维修企业积极参加行业竞赛活动加5分,获得市级范围内竞赛奖励加10分,获得省级范围内竞赛奖励加15分,获得全国范围内竞赛奖励加20分。 |
企业所属维修技术人员获得全国、省、市“优秀荣誉”、“先进个人”或“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按每人次分别加10分、5分、2分。 | |||
3 | 互联网+维修服务 | 30 | 提供网络预约修车,上门保养服务加10分;完成管理软件ERP对接,实现数据实时上传加20分。 |
注: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地区实际,设定其他加分项目,加分项目总分为100分,加满为止。
附件4
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考核材料目录
一、客运经营信誉考核材料
1.车辆管理材料:
(1)技术档案;
(2)检测记录;
(3)行车记录仪及GPS安装使用记录;
(4)行车安全日志。
2.从业人员管理材料:
(1)人员档案;
(2)从业行为记录。
3.安全生产管理材料:
(1)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2)道路旅客运输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
(3)安全生产教育记录;
(4)驾驶员安全行驶时间保障措施方案;
(5)行车事故统计报表;
(6)车辆安全检查记录。
4.服务质量管理材料:
(1)客车正班率记录;
(2)客车正点率记录;
(3)旅客服务质量投诉及查处记录。
5.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二、货运经营信誉考核材料
1.货运车辆管理材料:
(1)技术档案;
(2)检测记录。
2.从业人员管理材料:
(1)人员档案;
(2)从业行为记录。
3.安全生产管理材料: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道路货物运输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
(3)安全生产教育记录;
(4)驾驶员安全行驶时间保障措施方案;
(5)行车事故统计报表;
(6)车辆安全检查记录。
4.服务质量管理材料:
(1)服务质量承诺制度;
(2)服务质量投诉及查处记录。
三、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信誉考核材料
1.专用车辆及设备管理材料:
(1)技术档案;
(2)检测记录;
(3)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记录;
(4)行车安全日志。
2.从业人员管理材料:
(1)人员档案;
(2)从业行为记录。
3.安全生产管理材料: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
(3)安全生产教育记录;
(4)驾驶员安全行驶时间保障措施方案;
(5)行车事故统计报表;
(6)车辆安全检查记录。
4.服务质量管理材料:
(1)服务质量承诺制度;
(2)服务质量投诉及查处记录。
5.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信誉考核材料
1.从业人员管理材料:
(1)技术培训和质量教育计划及执行记录;
(2)从业行为记录。
2.安全生产管理材料: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教育记录;
(3)各岗位和设备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落实情况记载。
3.服务质量管理材料:
(1)各项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2)汽车维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维修车辆档案管理制度及车辆维修档案;
(4)车辆维修的进出厂台账;
(5)采购配件登记台账;
(6)换下配件处理台账;
(7)服务质量投诉及查处记录;
(8)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记录。
4.环境保护措施材料。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信誉考核材料
1.内部组织机构情况材料:
(1)教学、教练员、学员、培训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备管理机构设置材料;
(2)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责任材料。
2.管理制度材料:
(1)诚信承诺、教学管理、安全管理、教练员管理、学员管理、结业考试管理、培训预约、责任倒查、学员投诉受理、教学车辆管理、教学设施设备管理、计算机教学管理、培训收费管理、培训质量管理、教练场地管理、档案管理等十六项管理制度文本;
(2)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记录;
(3)培训质量投诉及查处记录。
3.从业人员管理材料:
(1)教练员和管理人员档案;
(2)从业行为记录。
4.教学车辆管理材料:
(1)车辆档案;
(2)维护和检测记录。
5.设备、设施和场地管理材料:
(1)教室和教练场地面积材料以及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材料;
(2)设备、设施档案;
(3)设备、设施维修、检测及检定记录。
6.培训质量管理材料:
(1)培训记录;
(2)教学日志;
(3)学员档案。
六、客运站经营信誉考核材料
1.场地材料:
(1)经营场地面积材料以及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材料;
(2)经营场地各功能区平面示意图。
2.从业人员管理材料:
(1)人员档案;
(2)人员培训制度及执行记录;
(3)从业行为记录。
3.设备、设施(含计量器具)管理材料:
(1)设备、设施基础情况档案;
(2)设备、设施维修记录。
4.安全生产管理材料:
(1)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岗位安全责任制、进站客车安全例检制度、旅客危险品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2)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记录;
(3)安全生产教育记录;
(4)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落实情况记载;
(5)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
5.服务质量管理材料:
(1)各岗位服务规范;
(2)服务质量投诉及查处记录。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4年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