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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道路客运车辆使用年限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
信息来源: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9-08-28
沈交发〔2019〕104号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道路
客运车辆使用年限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运输中心,局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沈阳市道路客运车辆使用年限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道路客运车辆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道路客运行业节能减排,鼓励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的使用,提升车辆档次,保证车辆运营安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营运的道路客运经营车辆(包括线路班车、线路备班车、旅游包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线路班车根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所确定的车辆类型等级,实行不同的使用年限,其中车辆等级为普通级车使用年限为7年,中级车为8年,高一级车为9年,高二级车为10年。使用期满后,对于车况良好,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车况,环保排放达标的,经车辆所属企业向市级行管部门申请(个体车辆由车主本人申请),使用年限可以最多再延长2年。普通级的农村线路班车,使用期满后,可以最多再延长3年。
第四条 旅游包车使用年限为12年。
第五条 新能源车辆和清洁能源车辆可以使用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年限。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使用年限以机动车登记证书标注的车辆首次登记日期计算。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9年8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