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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局机关相关处(室),执法队公交大队,各公交企业:
现将《沈阳市公交场站及站务设施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8日
沈阳市公交场站及站务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交场站及站务设施的管理,提升公交场站及站务设施的服务功能,促进公交事业发展,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交场站含公交枢纽站、公交停车场和停保场,及其调度用房、站台等场站和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的站务设施,包含候车亭、站牌、排队护栏、候车座椅等公交站位的服务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场站的管理,以及站务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管理等相关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公交场站及站务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公交场站及站务设施的行业管理工作。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于洪区及沈北新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内公交场站及站务设施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交场站管理
第五条 公交枢纽站实行物业管理、资源共享、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交场站的投资和建设。
第七条 市、区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交场站,应与市或区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使用场站的公交企业签订场站使用协议。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的公交场站,应与使用场站的公交企业签订委托使用协议。
有物业管理的公交场站,使用场站的公交企业应与公交场站物业管理者签订公交场站使用协议,并上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公交线路进入公交枢纽场站的,公交枢纽站物业管理者和公交企业应当服从。
第九条 公交企业进入公交场站,应当向公交场站物业管理者提交进入公交场站营运线路配车数。公交场站物业管理者应当根据公交场站的使用面积、公交场站车辆和客流量组织方案,在15日内确定车辆站内的行车流向、停放位置,并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交企业在线路运营过程中,因实际需要临时增调车辆进站的,由公交场站物业管理者与公交企业协商处理。
第十条 公交枢纽站物业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规范要求划定行车线、停车线、上客区、下客区等交通指示标线,设置指示牌、警示牌等服务标志和设施,并保持场站内标志线、站牌完整、清晰;
(二) 按照标准配置相应的公交枢纽站调度管理用房、水、电、照明、通信、监控、卫生等设施;
(三) 保证公交枢纽站营运秩序,科学组织车流和客流,保持公交枢纽站安全有序;
(四) 履行安全生产、安保防恐、防疫防汛等主体责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安全通道等;
(五) 加强公交枢纽站候车亭广告管理,确保广告画面健康、美观、整洁;
(六) 保养和维护场内的绿化,定期清扫保洁,保持公交枢纽站卫生;
(七) 定期开展公交枢纽站物业管理人员职业培训;
(八) 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照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九) 按规定做好其他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公交停车场、停保场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规范要求施画行车线、停车线等交通指示标线,设置指示牌、警示牌等服务标志和设施,并保持场站内标志线、标识完整、清晰;
(二) 保证场站内的营运秩序,科学组织车流;
(三) 履行安全生产、安保防恐、防疫防汛等主体责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安全通道等;
(四) 保养和维护场站内的绿化,定期清扫保洁,保持场站卫生;
(五) 严格落实值班制度,保证场站全天有人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
(六) 严格控制非本单位的人员和车辆进出场站;
(七) 按规定做好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交企业进入公交枢纽站运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公交枢纽站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车辆按公交枢纽站的规定行驶、上下客和停放;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交场站物业管理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擅自在公交场站营运场地内设置与营运管理无关的建(构)筑物;
(二) 利用或者容纳他人利用公交场站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搬运装卸、道路运输服务和汽车摩托车维修等与公交运营无关的经营活动;
(三) 擅自将公交场站及其附属物品转让、抵押或者以任何形式承包给他人使用;
(四) 改变公交场站的使用性质和功能;
(五) 擅自允许未经核准的线路进入;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公交场站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侵占候车亭、站务用房等服务设施;
(二)覆盖、涂改、污损、更改站牌和标志牌等营运服务标志;
(三)私自乱搬、挪用、移动交通和消防设施等;
(四)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者危害人体健康与卫生的物品进入公交场站;
(五)其他危害公交场站设施及营运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 站务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站务设施实行物业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 站务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城市公共交通标志》(GB/T 5845.3-2008)、《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GB/T 22484-2016)、《城市公共汽电车车站设施功能要求》(JT/T 1118-2017)、《城市公共汽电车出行信息服务系统技术要求》(JT/T 1098-2016)、《辽宁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DB21/T 2420-2015)的设置要求,即:
(一)外形美观、清晰耐用、结构牢固;
(二)净空高度符合有关要求;
(三)选用材料的规格和品种应当统一规范;
(四)安装牢固、架杆垂直、端正整齐。
第十七条 站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同一站位,站牌、排队护栏、候车亭、候车座椅的设置应当和谐统一,排队护栏和候车亭的平行面应当与道路成平行直线,站牌的线路信息应当面向来车或者马路方向;
(二) 站牌应当紧邻候车亭右方设置;有排队护栏的站区,站牌应当紧邻排队护栏右方设置;站牌与候车亭一体化的,按一体化标准设置;
(三) 排队护栏应当设置在候车亭檐下或者紧邻候车亭檐右侧的位置;
(四) 候车亭前廊檐应当具备一定宽度,同一站位多个单体要实现无缝衔接,以达到避雨效果;站牌、排队护栏的高度不得超过候车亭;
(五) 同一站位站牌设置,原则上最多2个,立在候车亭的两端;同一站位候车亭设置,原则上1-2条线路设置1-2个,3-4条线路设置2-3个,5条以上设置3个。
(六)电子站牌设置参照以上规则,建设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开通、延伸、调整线路需新增、更改或者迁移站务设施的,公交企业应当配合站务设施物业管理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站务设施的制作、安装、迁移或者撤销工作。
第十九条 公交企业和站务设施物业管理者应当签订站务设施维护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公交企业发现站务设施有损坏或者错误信息,应当及时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站务设施物业管理者。
第二十一条 站务设施物业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做好站务设施修复记录、资料汇总工作,并于每个月末前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二)定期保洁维护公交站务设施:站牌、排队护栏、候车座椅的保洁维护周期不超过1个月;候车亭的保洁维护周期不超过1周;雨雪天后,立即进行保洁维护;
(三)加强公交站务设施巡查力度,发现有缺损的及时修复;
(四)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派发的站务设施任务件;
第二十二条 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影响线路正常运营,需临时迁移站务设施的,站务设施物业管理者应当按照要求,制作临时站牌,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站点的迁移;并在市政工程结束后负责恢复原线路站点的站务设施。并按照以下规定:
(一) 3个月以内的市政工程,可以安置移动式临时站务设施;
(二) 3个月以上的市政工程,应当安置埋入式临时站务设施;
(三)被移位或者停用的站位应当提前10日设置公告牌,公告线路、站点的变更信息,直至线路恢复原走向。
第二十三条 站务设施物业管理者应当与候车亭媒体使用商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收取适当费用,用于站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改造。
第二十四条 公交企业和站务设施物业管理者不得擅自改变站务设施的位置、内容和式样。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站务设施,不得污损、毁坏或者侵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因站务设施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