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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局机关相关处(室),执法队公交大队,各公交企业:
现将《沈阳市公交行业精品示范公交线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8日
沈阳市公交行业精品示范公交线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交行业管理,建立公交服务质量监管制度,提高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根据《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企业经营的常规公交线路的精品示范线路考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精品示范公交线路考评,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企业经营的公交线路在本评比年度内的运营秩序、服务质量、车容车貌、站容环境等方面情况进行的综合考评。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市精品示范公交线路考评工作,负责中心城区精品示范公交线路考评管理,其所属的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内精品示范公交线路考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精品示范线路考评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精品示范线路评选采取申报考评制。被评为精品示范线路的公交线路,授予“精品示范公交线路”荣誉称号。
第二章 考评办法
第七条 申报精品示范线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完善的运营及安全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位。
(二)线路运营质量高,车次完成率不低于90%。
(三)线路服务水平高,上一年度乘客有责投诉率由高至低各月排名均未进入前10名,未发生媒体负面曝光事件;上一年度违章违规率由高至低排名未进入前10名。
(四)所有运营车辆技术性能完好率100%,车辆尾气排放符合标准。
(五)线路车辆车容车貌达标率不低于95%,车辆卫生合格率不低于95%。
(六)上一年度无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无同等及以上责任死亡事故、无火灾事故。
第八条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精品示范线路考评机构,组织开展精品示范线路考评工作。
第九条 精品示范线路考评实行百分制,总分为100分。
第十条 精品示范线路考评工作按照申报、初审、考评、公示等程序分阶段进行。
第十一条 申报。申报精品示范线路的公交企业应当在收到申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公共交通管理部门:
(一)沈阳市精品示范线路考评申请表;
(二)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照《沈阳市精品示范公交线路考评指标和评分办法》的自评结果及自评所依据的材料;
(四)公交企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初审。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公交企业的自评结果进行审查并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确定初审合格线路名单。
第十三条 考评。初审合格线路考评依据《沈阳市精品示范线路考核评定指标和评分办法》开展,由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考评、企业互评、社会参评三部分组成,分值比例为60%、20%、20%。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考评每年度两次,两次考核平均分作为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年度考评得分。
企业互评和社会参评每年度各一次,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考评年度得分均达到90分(含)以上的线路方可参加企业互评和社会参评。
按照各部分考评分值比例确定线路年度总得分,总得分达到90分(含)以上的确定为精品示范线路候选线路。
第十四条 公示。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将精品示范线路候选线路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后确定精品示范线路考评结果。
第十五条 相关企业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新的考核年度对精品示范线路开展定期考评,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分,任意一次考评得分达不到90分的,可以取消其精品示范线路资格。
第十七条 精品示范线路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取消其精品示范线路资格。
第十八条 被取消精品示范线路资格的,由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收回荣誉牌匾。相关公交企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局进行申诉。
第十九条 公交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不接受现场核实,影响考评结果的,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参加精品示范公交线路考评的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5日。
附件:1.沈阳市精品示范公交线路考评申请表
2.沈阳市精品示范公交线路考评指标和评分办法
附件1:
沈阳市精品示范公交线路考评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线 路 | 线路名称 | 所属公司 | |||
自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考 核 机 构 | 精品示范线路考核分数 | ||||
考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 交通 行政 主管 部门 | 审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沈阳市精品示范公交线路考核评定指标和评分办法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扣分标准 | 记分 |
运营秩序 | 1.按核定线路营运,无私自改道现象 | 每发现违规一次扣5分 | |
2.按核定站位停靠,无私自甩站现象 | 每发现违规一次扣5分 | ||
3.行车记录规范、真实、准确、清晰 | 查看行车记录,酌情扣分;有弄虚作假现象的,扣5分 | ||
4.按核定票价收费,无人售票车备足车票,严格执行优待优惠乘车规定 | 每一项不符合,扣1分 | ||
5.确保车隔和首末车时间,无责任性大车隔现象,首末车发车准点率100% | 每一项不符合,扣1分 | ||
服务质量 | 6.驾驶员着统一工装上岗,着装规范,佩戴安全员臂章 | 每发现一项不符合,扣1分 | |
7.在车内显著位置放置服务卡 | 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扣1分 | ||
8.行驶中无闯红灯、逆道行驶等违章行为 | 每起扣15分 | ||
9.驾驶员遵章守纪,无违规违章行为 | 驾驶员违反规定被查处或违章被交警部门抄报的,每人次扣4分 | ||
10.车辆边停规范,多车靠站时二次进站,无甩站等现象 | 边停、进站每次不符合扣1分,甩站每次扣4分 | ||
11.按规定开启空调、暖风,空调线路车辆车厢温度达标,线路无因车厢温度引起的投诉 | 每发现一次不符合扣1分,每发生一件温度投诉属实的,扣2分 | ||
12.驾驶员行车时无打电话、玩手机、吸烟等 | 发现任一行为,扣10分 | ||
13.按要求开展车辆消毒、通风、职工体温检测、驾驶员生理心理监测,并如实记录 | 每项不符合扣1分 | ||
14.文明服务质量高,乘客投诉率低(按季度计算) | 每千车次超出指标(0.3件)0.05件扣0.5分 | ||
车容车貌 车容车貌 | 15.车身外部蒙皮及广告无破损,车内外无张贴物残痕、残留胶痕等 | 每项不符合扣0.5分 | |
16.座椅、扶手、灯罩、舱门等各类车辆附属设施完好、牢固 | 每项不符合扣0.5分,按损坏数量累加 | ||
17.设置不少于3个老、幼、病、残、孕专座,标识明显、完好 | 每项不符合扣0.5分,未设置不得分 | ||
18.灭火器(含手提式和发动机仓)、安全锤等车辆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 每项不符合扣2分 | ||
19.方向幕完整、清晰,路号准确 | 每项不符合扣0.5分 | ||
20.车内线路图、服务及提示性标识完整清晰 | 每项不符合扣0.5分 | ||
21.车辆广告及行业标识设置符合规定 | 每项不符合扣0.5分 | ||
22.车辆出库时应保持“四无六净”,即车厢内无尘土、无污垢、无杂物、无垃圾(四无),车外漆面(广告外蒙皮)、轮胎轮毂、车厢内壁、玻璃门窗、地板及踏步、座椅和扶手等部位干净、整洁(六净);驾驶室、仪表盘整洁、无杂物 | 每项不符合扣0.5分 | ||
23.雨、雪等特殊天气结束后4小时内车身恢复干净 | 不符合每次扣0.5分 | ||
24.车到终点做到及时清扫,倾倒垃圾桶 | 每项不符合扣0.5分 | ||
站容环境 | 25.站务室各类设施完好,设有行业统一标识 | 设施每损坏一处扣0.5分,未设置统一标识扣3分 | |
26.站务室内外整洁、美观,物品摆放有序,清洁卫生 | 根据情况酌情扣分 | ||
27.终点站车辆停放规范有序,场区干净整洁 | 根据情况酌情扣分 | ||
28.终点站站牌、候车廊、排队护栏等设施完好,干净整洁;沿途站牌设置规范统一,无私设临时站牌或调流完成后未及时清除临时站牌等现象 | 有破损现象而未上报和私设临时站牌的,每次扣3分;其他情况酌情扣分 | ||
加分项(10分) | 29.星级驾驶员数量情况 | 线路星级驾驶员占比低于25%(含)不加分,占比超过25%低于30%加0.25分,超过30%低于35%加0.5分,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4分 | |
30.受到市级(含)以上媒体正面报道 | 每次报道加0.25分,同一事迹多家媒体报道不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 ||
31.受到市政府相关部门通报表扬 | 每次加0.5分,最高不超过3分 |
注:扣分项目扣完考核项目单项分值为止,加分项目不超过考核项目单项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