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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相关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关于委托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免费开展全市道路运输货运车辆达标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8月19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关于委托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免费开展全市道路运输货运车辆达标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办运〔2021〕4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货运经营者负担,为切实压降财政开支、减轻市级财政保障压力,年初我局采取多方探索优化工作保障模式,通过座谈走访、广泛征集全市百余家检测机构意见建议,创新推行免费委托核查工作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委托具备资质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免费开展道路货运车辆达标核查工作,进一步规范核查流程,提升核查质量和效率,切实减轻货运经营者经济负担,保障货运车辆市场准入平稳有序,持续优化道路运输营商环境。
二、核查范围
对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N1类、N2类、N3类载货汽车,N2类、N3类牵引车辆,O3类、O4类挂车进行达标核查。
三、核查内容
1.按照《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要求,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依据《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或《车辆一致性证书》记载的车辆型号,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服务网(http://atestsc.mot.gov.cn)查询检索;属于达标车型的,对车辆参数配置逐项实车核查,出具《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实车参数配置与达标车型对应参数配置一致的,将核查信息如实录入辽宁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不一致的,告知申请人不符合项目内容。同时,按照《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交安委〔2020〕8号)要求,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载货汽车核查工作。
2.对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在用道路运输车辆,因所有权转移、转籍等依法办理营运手续变更且办理时间未超过90日的,以及经营期延续的相关车辆,不再对其参数配置进行达标核查,但须将车辆基础信息按要求录入辽宁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四、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条件
1.自愿免费承担核查任务,主动提出申请;
2.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
3.与辽宁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的。
五、委托程序
1.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申请并作出免费服务承诺;
2.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签订达标核查工作委托协议书;
3.向被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赋予运政网核查工作专用账号;
4.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所属工作职能对受托检验检测机构的车辆达标核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管。
六、委托时限
委托期限自2026年9月1日起。如因法律、法规、规章或交通运输部等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导致委托事项无法继续履行的,委托自动解除,严格遵照新出台规定执行。每季度集中受理一次新增检验检测机构委托申请。
七、费用及结算方式
本项目实行免费委托模式,受托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申请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收取核查相关费用。本项目不产生财政核查费用,不进行费用结算。
八、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8月25日前,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货运车辆达标核查政策宣传工作;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阶段:8月28日前,与审查通过的检验检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三阶段:9月1日起,正式启动免费委托模式,开通受托检验检测机构运政网达标核查工作专用账号。
九、有关要求
1.受托检验检测机构须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开展实车核查,严禁不进行实车核查、故意录入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解除委托协议,终止委托工作。
2.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达标核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抽查;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的达标核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抽查,各级部门抽查比例不低于10%。
3.道路运输经营者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核查结果有异议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依规处理申请。
4.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于8月26日前上报1名负责人。各受托检验检测机构要选派至少2名专业性强、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专人负责、专机专用,做到一次性办结、一站式服务。
原《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委托开展全市道路运输货运车辆达标核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沈交发〔202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开展道路运输货运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申请表
2.委托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协议书
附件1
开展道路运输货运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申请表
申请检验检测 机构名称 | |||
经营地址 | |||
检验检测机构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 | |||
与辽宁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情况 | |||
本单位郑重承诺:自愿免费开展核查工作,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确保车辆达标核查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发生,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如违反承诺,愿依法接受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 请 人: (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附件2
委托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协议书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办运[2021]4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相关规定,为落实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严把道路运输车辆准入关,防范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展车辆核查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委托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新准入道路运输货运车辆进行达标车辆核查。
二、委托时间:
本协议委托期限自2026年9月1日起生效。如因法律、法规、规章或交通运输部等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导致本协议委托事项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后续工作交接。
三、委托方式:
本协议项下的达标核查工作为无偿服务,乙方不得向道路运输相关经营者、车辆申请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收取核查相关费用。
四、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组织开展乙方业务培训,明确核查业务标准与操作要求,保障乙方具备实车核查作业能力。
2、道路运输经营者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核查结果有异议,提出申请复核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如查实乙方存在出具虚假核查结论或提供虚假核查资料等行为,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的义务:
1、严格遵照《工作规范》开展业务,对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新增货运车辆逐项实施实车核查;完成核查后出具由两名核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的《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完整留存全部核查档案资料以备查验;实车参数配置与达标车型对应参数配置不符的,应当如实向申请人告知全部不符合项目内容。
涉及危险货物运输载货汽车核查业务,还应当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1668-2025)的强制性规定。
乙方要认真落实核查工作内容,诚信经营,坚决杜绝出具虚假核查结论或提供虚假核查资料等行为发生,确保车辆达标核查结果客观、公正、准确。
2、乙方应当配合、接受甲方开展的监督抽查;协议履行期间,乙方自身发生各类违法行为的,由乙方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协议解除、终止及其他相关事项
1、本协议解除时,甲方有权同步注销乙方用于核查信息录入的业务账号。
甲方查实乙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可先行暂停乙方核查业务权限;经核实确认属实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2、乙方拟主动解除本协议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解除。
甲方查实乙方违规收取核查相关费用的,可先行暂停乙方核查业务权限;经核实确认属实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乙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收费等违约行为的,应在承担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罚款、对第三方的赔偿、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维权费用)。
3、甲乙双方可就本协议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下列文件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内容与本协议正文不一致的,以本协议正文为准:(一)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办运[2021]4号);(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1668-2025)。
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就协议解释、履行、终止产生争议的,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