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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办事不找关系指南
巡游客运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核发
信息来源: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03-3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20.1 需提供要件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资料来源:申请人)
②GPS设备安装合格验收单(资料来源:申请人)
③车辆彩色照片(资料来源:申请人)
④出租汽车废业更新申请表(资料来源:申请人)
⑤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照有偿使用凭证(资料来源:申请人)
⑥计价器检定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⑦机动车行驶证(资料来源:申请人)
⑧牌照通知单存根(资料来源:申请人)
20.2 办理路径
窗口办: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4号)
20.3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20.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业务,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83962004,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如有问题可拨打83962041监督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