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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变更登记
信息来源: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03-31

38.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变更登记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现有巡游车经营权,在经营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不得擅自转让。 《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抵押。在经营期限内,经营者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有偿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的,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8.1  需提供要件

①沈阳市客运汽车营运证照有偿使用凭证(资料来源:申请人)

②企业介绍信(资料来源:申请人)

③沈阳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表(资料来源:申请人)

④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合同(资料来源:申请人)

⑤沈阳市出租汽车废业更新申请表(资料来源:申请人)

⑥机动车行驶证(资料来源:申请人)

⑦机动车登记证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⑧营业执照(资料来源:申请人)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资料来源:申请人)

38.2  办理路径

窗口办: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4号)

38.3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38.4  温馨提示: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83962004,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