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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 辽宁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辽交运发〔2020〕188号)等相关文件,申请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交通运输部门提交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及相关线下材料。
39.1 需提供要件
①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及工作合同材料;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平台软硬件及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情况说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②面向乘客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资料来源:申请人)
③配合依法查询、调取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资料来源:申请人)
④提供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资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⑤网络应用、数据所有服务器机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情况说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⑥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及测评报告(资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⑦网络安全防护水平、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满足通信行业网络安全管理要求的证明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⑧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措施和数据跨境流动情况说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⑨网络服务平台后台的用户信息、日志记录、留存技术措施,有害信息屏蔽、过滤安全防范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为依法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的说明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⑪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文本、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文本、应急处置预案文本,企业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和数据安全的承诺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⑫网上内容处置能力证明材料,网约车平台是否具备信息发布、评论跟帖、动员能力的群组功能的情况说明。企业保证不应用网约车平台发布有害信息,不为企业、个人及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承诺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⑬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业务模式的详细描述,包括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企业是否设立资金池、是否为用户开立支付账户情况的说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⑭经营申请表、营业执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资料来源:申请人)
39.2 办理路径
窗口办: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2号)
39.3 办理时限: 4工作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线上经营服务能力认定为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和辽宁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审批项目,承诺时限为不包括其他5个部门审核认定时间)
39.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相关事项,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83963793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