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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信息来源: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03-31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第3号)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31.1  需提供要件

交工验收报告(资料来源:申请人)

31.2  办理路径

窗口办: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1号)

31.3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31.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业务,建议您拨打咨询电话83963219,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