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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办事不找关系指南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信息来源: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0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0.1 需提供要件
①交工验收报告(资料来源:申请人)
②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资料来源:申请人)
③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④档案、环保单项验收意见(资料来源:申请人)
⑤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⑥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资料来源:申请人)
30.2 办理路径
窗口办: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1号)
30.3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该事项涉及特殊环节:现场勘验,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30.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业务,建议您拨打咨询电话83963219,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