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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办事不找关系指南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证核发、换发、补发、审验、注销
信息来源: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03-31
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的企业依法申请从事放射性运输经营,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规定提出道路运输证核发、换发、补发、审验、注销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依申请进行核发、换发、补发、审验、注销。
6.1 需提供要件
①机动车登记证(资料来源:申请人)
②注销车辆的证明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③行驶证(资料来源:申请人)
④道路运输证(资料来源:申请人)
⑤承运人责任险(资料来源:申请人)
⑥沈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表、道路运输证补发表、道路运输证注销表(资料来源:沈阳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henyang.gov.cn/中—部门—市交通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证核发、换发、补发、审验、注销—申请材料—下载样表)
⑦卫星定位监控终端缴费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⑧驾驶员、押运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资料来源:申请人)
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资料来源:申请人)
6.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3号)
②网上办:沈阳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henyang.gov.cn
6.3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6.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业务,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确需到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办理,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我们为您提供预约服务,如有问题可拨打83961074咨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