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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交发〔2019〕117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交通运输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核查及行政协助制度的通知
市运输中心,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沈阳市交通运输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核查及行政协助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核查及行政协助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部门间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整体效能,保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效运行,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第三条 对于当事人承诺的证明事项应当进行核查。依托在线平台可以核查的,由证明事项的受理单位负责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由证明事项的受理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核查;需要其他部门协助核查的,由运输中心负责对外联系对接。
第四条 核查应当遵守规定时间。依托在线平台进行核查的,应当自收到承诺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自收到承诺书之日起在15日内完成核查;当事人承诺的证明事项具有存续期间且少于上述规定时间的,应当在存续期间内完成核查。
第五条 受理单位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当报请有职权的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六条 其他部门请求协助核查《沈阳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证明目录》所列的证明事项,属于我局法定职权范围的,由运输中心负责受理、协调推进和回复等工作;其他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协助核查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运输中心收到协助核查请求后,自身能够开展核查的,应当及时予以核查;需要其他单位核查的,应当及时转办并跟踪推进。
第八条 受理单位核查时遇到复杂疑难问题的,应当及时告知运输中心;完成核查后,应时及时将核查情况归档。
第九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问责。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