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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地方海事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注销部分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道路运输证的通告
信息来源: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1-09-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沈阳市第一运输总公司四公司等63户普通货运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换证申请,现依法注销63家企业的普通货运经营许可;同时,注销226台车辆道路运输证。

  

  被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道路运输证的企业、车辆应立即停止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注销部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名单

  

             2.注销部分企业车辆道路运输证明细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9月13日


附件1:注销部分道路运输企业名单.docx

附件2:注销部分企业车辆道路运输证明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