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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时间:2021-03-30

 严把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关

  ——解读《辽宁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

  近日,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辽宁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辽交公水规〔2020〕6号,以下简称《细则》),并于202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便于相关单位和部门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细则》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工作,多次对“四好农村路”建设作出重要部署。“四好农村路”建好是基础,也是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内容。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程序。为规范我省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安全有效运营,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出台了《细则》,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四好农村路”建设制度体系。

  二、制定思路

  按照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结合近年来我省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管理的实践与经验,聚焦解决建设过程中的短板问题,进一步落实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各方责任,细化管理举措,充分发挥工程验收环节质量管控作用,确保建一条、成一条、群众满意一条。

  三、《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共四章24条,包括总则、竣(交)工验收组织、监督考核及法律责任、附则4个章节,并附一般农村公路工程(一阶段验收)质量鉴定办法以及农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农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样式。

  一是明确农村公路验收方式。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县道、乡际间二级以上公路、大型及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工程验收划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可以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为一阶段验收,也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二是明确工程验收组织方式。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业主由负责组织;县道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工程质量鉴定由市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工程质量鉴定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市级或县级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三是明确两阶段工程验收要求。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按照项目(合同段)交工、竣工两阶段验收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织评定验收。

  四是强化一阶段验收全过程管控。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准备工作、验收程序、主要内容等进行。竣工验收组织部门自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组织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业主等单位代表组成,委员会人数不少于5人单数、项目业主代表1人。涉及路产保护、国防安全的分别邀请路政管理、军队代表等参加。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五是明确工程管养责任。工程建设项目完工未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未验收的除外。工程建设项目通过验收的,及时移交管理养护单位;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是建立监督考核机制。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进行监督抽查,重点考核工程验收监管机制运行及履职情况、项目验收工作质量等。考核结果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排、资金补助、“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评比工作等挂钩。同时,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对存在未按规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存在严重问题、新建项目未经交工验收合格即开放交通的地区或项目,开展约谈或挂牌督办,督促落实工程验收责任。发生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法规、规章,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七是界定工程验收费用分担责任。工程验收文件、图表、资料编制费用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业主分别承担。交工验收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竣工验收(交工、竣工合并验收)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检测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