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
市人大代表建议
2025年市人大十七届四次会议《关于推动沈阳市网络预约车平台本地纳税的建议(第0340号)的答复》

信息来源: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5-04-10

郑祝代表:

您在市人大第十七届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推动沈阳市网络预约车平台本地纳税的建议》已收悉,此项提案我局会同市税务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及时清退手续不全并运营平台的建议

我局自2017年开始组织对网约车平台进行审批,共审批网约车平台127家,目前约100家平台开展经营活动,订单量较大的平台是滴滴出行,其他均以聚合形式开展经营活动。我局去年对25家不符合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的平台进行了清理工作。

2025年,我局联合公安部门对我市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逐一开展实地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日常运营情况、投诉处理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等方面。目前,本轮检查已完成,正组织对检查不合格平台公司限期整改,对整改工作敷衍塞责、整改成效不达标的网约车平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下架平台、注销许可的处理。

二.关于运营平台本地设立分公司,本地运营本地纳税,增加本地就业及税收的建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推动沈阳市网络预约车平台本地纳税建议(第0340号)的协办意见》,在增值税方面,网约车平台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应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并且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在实际经营中,网约车平台在全国范围内达成的网约车业务,一般由总公司统一开具发票并在总公司注册地统一核算,如果总公司未在沈注册,未在沈申报缴纳增值税并不违反税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大部分外省市网约车平台在沈注册成立的机构均为二级分支机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外省市网约车平台在沈二级分支机构,按照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项占比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款。

感谢您对我市交通事业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