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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夫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出租车文明服务水平,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的窗口行业,事关人民群众出行。作为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我们深知责任重大,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管理,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文明服务水平。但受现有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驾驶员队伍素质等因素制约,出租汽车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期望仍然存在差距,尚需进一步提高。
您在政协会议期间提出的加强管理以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文明服务水平的建议,体现了您对沈阳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和关心。您对出租汽车服务水平问题的中肯批评,引发了我们的反思。您对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建议,我们高度重视,组织负责同志对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具体采纳和落实情况如下:
一、改善出租汽车卫生环境问题
为提高出租汽车车容车貌水平,给人民群众提供舒适、卫生、安全的乘客环境,我们组织全市18000余台出租汽车每年春秋两次开展车容车貌集中检查活动,对车辆内外环境、车辆标志标识、计价器打印功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坐垫套卫生等方面进行检查。对未能按期参加集中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车辆,督促其整改、补检;对拒不参加检查的车辆不予年审,并依法依规查处。
2024年,我们将继续延续现有做法并将重点开展三方面的车容车貌管理检查:一是确保车辆营运设施完好、营运标识清晰;二是确保车辆内外整洁卫生;三是确保驾驶员仪容仪表规范。管理部门将在劳动节、国庆节前集中开展车容车貌大检查,确保车辆检查覆盖面100%,车辆检查合格率98%以上。
二、完善车辆硬件设施问题
目前,我市出租车上安装了车载终端设备,具备录音录像、记录行车轨迹、紧急情况报警、营运数据采集、司机信息显示等功能,为投诉处理、执法取证、查找乘客遗失物品等管理和服务工作提供支持。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强化科技手段在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加强车载终端设备使用和管理,针对车载终端设备不能正常运作的,定期汇总,下发设备维修计划;执法部门对照维修计划,督促车辆做好设备维修,对未按要求时间进行维修的车辆依法处罚。对机场、车站排队车辆设备完好情况进行抽查,并在路面执法和投诉处理中加强检查。
三、出租汽车运价结构调整问题
目前,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被列入政府定价目录之中,实行政府定价。2019年年末,市发展改革委、交通局联合进行了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建立了出租汽车运价、气价联动机制。规定以本次价格调整时,沈阳燃气公司车用液化天然气(CNG)价格4.4元/立方米为基期价格,联动系数为1.1元/立方米。即基期价格达到5.5元/立方米并持续30天时,经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收取燃气附加费1元;达到6.6元/立方米时,收取燃气附加费2元;以此类推。加收燃气附加费后,当基期价格回落至上述标准30天以上时,相应降低燃气附加费,直至取消。
在今后的工作中,物价部门和管理部门将按照现行运价标准,密切关注出租汽车经营成本和车用燃气价格变化,在条件满足时,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保障广大市民出行权益和一线出租驾驶员经营收益。
四、关于创新执法监管方式问题
一是在机场、车站建设应用 “扫码乘车”智慧管理系统。旅客上车后输入上下车地点,车辆号码等信息,既可获知预估车费,也便于执法部门对车辆服务状况的事前、事后监管,同时也可帮助乘客寻找遗失在车上的物品,实现了对经营服务全过程监督。二是利用出租汽车车载终端设备实施非现场执法检查,持续开展计价器作弊专项整治。管理部门根据后台数据排查计价器存在问题的车辆,依法查处,通报计价器作弊整治情况。三是利用出租汽车车载终端设备划定电子围栏,在我市三站一场、市内景区、商业街区设置电子围栏,对进入区域车辆主动进行规范经营语音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