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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交通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信息来源: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9-11-28

沈阳市交通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6〕27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推进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4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机制,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局及局属交通行政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透明、高效便民等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五条 非安全领域的例行行政执法检查、专项行政执法检查采取“双随机”方式开展,执法单位按照确定的抽查比例、频次组织检查,保证检查计划全部实施。

安全领域的随机检查、专项行政执法检查不排斥以“双随机”方式开展,执法单位可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开展。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逐项对照局权责清单中的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市场主体,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名录库要涵盖全部被监管对象,信息内容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等,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根据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名录库应包括执法检查人员的工作单位、执法范围、证件编号等情况,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九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实施主体要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

    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交通运输行业、重点领域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抽查力度。

    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和备案管理制度。

非安全领域的例行行政执法检查全部纳入计划管理。执法单位对辖区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例行执法检查,应当于年初使用局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系统编制本单位年度涉企例行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送局法规处,局法规处汇总后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待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安全领域的行政执法检查采取备案管理。执法单位应编制全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报局法规处备案。年底前将行政检查案卷和行政检查情况报局法规处备案。

省、市、县临时部署的专项行政执法检查采取备案管理。执法单位应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报局法规处备案。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将行政检查案卷和行政检查情况报局法规处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双随机”抽查批准、登记、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及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制度。

实施检查前,要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

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不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不得要求企业派车接送,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企业提供的宴请,并填写《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

检查后,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向本单位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执法单位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二条 按照“谁检查、谁公示”的原则,在对企业例行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执法单位应在本单位或局网站上公示检查结果信息。

第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不代替集中整治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