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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沈阳市支持道路货运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05-07

各相关单位:

为持续培育道路运输市场主体,推动沈阳市道路货运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沈阳市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内容要求,现制定沈阳市支持道路货运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如下。

一、政策内容

鼓励道路货运企业通过增加投资、企业合并、吸收个体经营户等多种方式扩大经营规模,提升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对202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首次达到拥有货运车辆50台且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标准并纳入交通运输部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二、奖励对象

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沈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为道路货运并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

2.达到交通运输部规模以上货运企业标准(拥有50台(含)以上从事经营活动的货运车辆(不含挂车)且年营业额1000万元(含)以上);

3.在信用中国(辽宁沈阳)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4.依法主动向交通运输部一套表企业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数据;

5.上年度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奖励标准

每户企业奖励10万元。所需奖励资金由市本级承担5万元,县级政府承担5万元。

四、奖励资金申请兑现流程

1.企业申报。市交通运输局下发通知,由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企业须承诺所提供的所有申报资料信息真实有效,并主动向交通运输部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2.基本条件审核。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基本条件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企业实际拥有货运车辆情况。企业获得同类奖励支持的,采取“就高奖励”原则,不重复奖励。已经领取奖励的,不得再申报本政策奖励。经审核具备推荐条件的,报市交通运输局。

3.安全生产情况审核。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应急局对推荐企业进行复审,重点对交通运输部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认定的规上企业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确定企业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拟奖励企业公示名单;经审核企业在申报期内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但未定性的,暂缓纳入拟奖励企业公示名单,待确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程度后依标准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4.奖励公示。拟奖励企业公示名单后确定,市交通运输局在部门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其间社会各界对拟奖励企业有异议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及时核实处理。

5.资金拨付。市本级奖励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向市政府呈报奖励资金审批请示,按照市政府要求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市本级所需资金从市发展改革委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安排,市财政局将相关资金拨付给市交通运输局后,由市交通运输局发放给奖励企业。奖励资金拨付后,市交通运输局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奖励企业名单,市级奖励金额等情况函告市发展改革委。县级奖励资金由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区、(县)市政府按照落实《沈阳市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的相关实施细则申请。

五、其他事项

1.奖励申报文件包括《道路货运企业奖励申报表》和《道路货运企业奖励申报承诺书》一式三份,经企业申报并通过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市内五区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审核通过后报市交通运输局。

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3.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1.道路货运企业奖励申报表

2.道路货运企业奖励申报承诺书

附件1

道路货运企业奖励申报表

企业名称

法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

身份证号

企业注册地

企业注册地详细地址

企业所在地

企业所在地详细地址

开业(成立)时间

道路运营许可证号

货运车辆数(辆)

标记吨位(吨)

主营货物种类

上年度营业额(万元)

上年度货运量(万吨)

上年度货物周转量(万吨公里)

企业签字
   盖章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道路货运企业奖励申报承诺书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本单位提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信息真实有效,提交的材料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材料所述内容均为本单位真实情况。

二、本单位依法主动向交通运输部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性。

三、若违反本承诺,本单位愿意接受公开通报、记入不良信息及有关行政处罚。

承诺企业名称(法人公章) :    

承诺企业法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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