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辅助浏览
- 网站导航
- 网站首页
- 交通政务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党建工作
- 行业服务
- 政民互动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各交通运输相关单位:
为规范农村客运补助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市统筹部分(以下简称“市统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市统筹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农村客运补助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交发〔2022〕52号)明确的市统筹资金支持方向和原则,参照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交财审规〔2024〕9号)明确的省统筹农村客运补助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沈阳市农村客运补助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补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日
沈阳市农村客运补助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补助实施方案
一、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一)公交车运营补助(含县及县级市)
1.补助范围及条件
各区县(市)全部参与公交运营的公交企业。
2.补助标准
不少于每年下达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市统筹部分总额度的60%,用于公交运营补贴。具体每台车补助标准根据资金总额和最新年度《辽宁省道路运输统计简要资料》确定的公交车数量进行计算,以上一年度车辆里程审计报告为基础,按照各公交企业运营里程占比情况进行分配。
3.申报材料
以上一年度第三方审计公司出具的沈阳市公交行业车辆里程审计报告为基础,按各公交企业运营里程占比分配,无须企业申报。
(二)重点公交基础设施建设
1.补助范围和条件
支持2024年以后新建的公交停(保)场、大型换乘枢纽、公交首末站的建设。
申报条件:
(1)项目完成发改部门可研或实施方案批复。
(2)建设用地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地,或通过政府承诺用地、租用土地,且承诺项目建成使用达五年以上。
(3)场站设施需同步配建充电桩,且单桩充电桩功率≥40Kw、充电桩(枪)车位占比≥20%。
2.补助标准
项目补助金额不高于投资总额。
3.申报材料
(1)申报补助资金的请示文件(附项目总体情况说明、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功能、充电桩/枪数量、停车位数量、投资、附属配套设施、运营效果等);
(2)项目可研或实施方案批复。
(三)新能源公交车购车补助(限县及县级市)
1.补助范围及条件
市交通运输局公交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公共交通经营的公交企业于2021年1月1日之后(以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为准)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辆。
申报条件:新购车辆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所含车型,安装使用符合市公交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取得相关证明并已投入我市运营方案中公交线路实际运营,不包括二手车及公交化运营的道路客运车辆,与辽宁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中新能源公交车购车补助不兼得。
2.补助标准
按照计税价格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为15万元。
3.申报材料
按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由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经核查符合要求后,向市交通运输局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1)《城市公交新能源车辆购置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2)《年度城市公交新能源车辆购置补助申汇总细表》(见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车辆购置发票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5)其他佐证材料。
(四)其他方面
对符合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支持方向的其他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年度资金额度统筹考虑安排。
二、农村客运补助资金
(一)农村客运运营和保险补助
1.补助范围及条件
对每年实际参与运营,安装使用带行车记录仪的卫星定位系统,并按照要求参加承运人责任险和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农村客运车辆。
2.补助标准
运营补贴:19座及以下车辆每月每台补助300元,20-29座车辆每月每台补助350元,30座及以上车辆每月每台补助400元,其中新能源车辆每月每台补贴标准增加100元。每年按实际运营月数和补贴标准核定金额,具体运营情况由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保险补贴:以《道路运输证》载明的座位数(含司乘座位)为准,每年每车每座补助120元,但不高于实际参加承运人责任险和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总支付金额。
3.申报材料
(1)各区、县(市)交通运输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的《农村客运车辆运营和保险补助汇总表》;
(2)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的《农村客运车辆运营和保险补助明细表》;
(3)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农村客运车辆运营和保险补助审计报告》。
(二)公交化运营的农村客运车辆运营补助
1.补助范围及条件
公交化运营的农村客运车辆。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水平自评估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752号),公交化运营的农村客运车辆是满足以下条件的农村客运车辆:(1)票价标准低于普通农村客运班线的15%以上;(2)有确定的首末班发车时间,线路长度在30公里以内的日均发班次不低于6班,线路长度在30公里以上的日均发班次不低于4班;(3)停靠途经建制村,在沿途停靠站点设置站牌并公布班次信息;(4)在该条线路上运营的车辆统一了服务标准、车型配置、外观标志和车内配套设施。
2.补助标准
按照车辆实际运营里程进行补贴,标准不高于0.5元/车/公里。
3.申报材料
发放农村客运运营补贴时同步核算同步发放。
(1)申报补助资金的请示文件;
(2)农村客运车辆公交化运营证明;
(3)车辆实际运营里程证明。
(三)客货邮融合发展补助
1.补助范围及条件
为推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而对客运站进行的场地改造和直接相关设备购置。
申报条件:当地政府批准的客货邮融合发展项目。
2.补助标准
鼓励各区县(市)出资支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市交通运输局将根据年度资金额度,对项目场地改造费和直接相关设备购置费,给予不超过总投资50%的补助。
3.申报材料
(1)客货邮融合发展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项目需求分析与产出方案、项目影响效果分析、项目投资方案等);
(2)客货邮融合发展项目方案以及当地政府的批复文件;
(3)客货邮各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经批复的场站改造方案;
(四)配建候车站亭(牌)补助
1.补助范围及条件
用于新建农村客运班车停靠上下客的农村客运候车亭(牌)。
申报条件:候车亭符合《辽宁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客运候车亭建设的通知》(辽交运管发〔2016〕480号)推荐的三套候车亭建设方案;候车牌符合《农村客运站牌标准》;必须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县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立项的项目。
2.补助标准
每个候车亭给予不超过4万元补助、站牌给予不超过800元补助。
3.申报材料
1.农村客运候车亭建设方案(含图纸、样式、概算、建设背景和必要性);
2.客运班车运营线路明细表、站点位置明细表;
3.申请资金报告。
(五)客运站维修改造补助
1.补助范围及条件
1.保证客运站正常、安全运营的维修改造工程。
2.维持客运站正常运营的必要站务设施购置。
申报条件:全市(含区县市)三级及以上客运站
2.补助标准
鼓励各区县(市)和企业出资支持客运站维修改造,市级将对工程类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70%补助,对站务设施购置类给予不超过采购价格50%补助。
3.申报材料
1.申请资金报告(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项目需求分析与产出方案、项目影响效果分析、项目投资方案等);
2.项目可研批复或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方案批复;
(六)其他方面
对符合农村客运补助资金支持方向的其他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年度资金额度统筹考虑安排。
附件:1.城市公交新能源车辆购置补助申请表
2.年度城市公交新能源车辆购置补助申报明细表
附件1 城市公交新能源车辆购置补助申请表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个人姓名 |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身份证号 | |||
经营范围 | |||
联系电话 | 地址 | ||
开户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
本次申报补助的新能源车辆总数(台)/安装使用带行车记录仪的卫星定位系统(台) | |||
本次申报的补助资金总额(万元) | |||
自我承诺 本单位(人)承诺,申请城市公交新能源车辆购置补助所提交的全部资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况,将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经对以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和实地查验,所申报城市公交新能源车辆符合申报条件,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审核人: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注:城市公交不含清洁能源车辆。
附件2 年度城市公交新能源车辆购置补助申报明细表
申请人(公章):
序号 | 车牌号 | 车辆品牌型号 |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 车辆类型 (纯电动、气电混合等) | 购置时间 | 首次注册时间 | 车辆长度(米) | 购车计税价格(万元) | 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 备注 | ||
1 | ||||||||||||
2 | ||||||||||||
... | ||||||||||||
合计 | ||||||||||||
本次申报车辆共 台,申报资金合计 万元。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
注:城市公交不含清洁能源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