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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解读
《沈阳市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9-06-20

1.《沈阳市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增强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单车经营者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和《沈阳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沈阳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2.《实施办法》中对出租汽车企业信用等级有何规定?

出租汽车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按月开展。主要考核企业的有责投诉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车载设备完好率、上一次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荣誉信息等能够反映企业管理情况的数据和信息。

按照信用管理制度,出租汽车企业的信用评级为最低级E级以及对信用等级评分排名后10位且有责投诉率高于百万分之二十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恢复正常经营。

3.《实施办法》中对信用等级差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何惩戒?

按照信用管理制度,将对出租汽车驾驶员遵守法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运营服务等方面进行考核。信用等级为最低级E级的驾驶员,将被列入出租汽车行业“黑名单”,还将在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出租汽车行业网站、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告知各出租汽车企业不予聘用,从而将劣迹斑斑的驾驶员排除出租汽车队伍。

对于列入“红名单”的优秀出租汽车驾驶员,将在以下方面予奖励:在发展党员、评优评先等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行业内推荐用工就业;可由出租汽车企业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可以参与行业标准、行业政策制定工作。


文件链接:印发沈阳市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