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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领域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4〕36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及行业实际,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领域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沈交发〔2025〕11号)。《细则》明确了资金管理的各项要求,为便于相关单位准确理解和执行,现就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核心目标
规范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在轨道交通运营领域的使用与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责任明确、注重实效” ,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所有获得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领域项目。
三、职责分工
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项目筛选及申报工作,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及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国债项目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按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国债资金申报,依法依规使用,落实自筹资金配套及配合监督检查。
四、资金拨付流程
拨付流程坚持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
1. 建设单位申请:按项目进度分期申请,并须先行支付对应的自有配套资金。
2. 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交包括请款报告、项目批复文件、合同、发票、进度证明材料、自有资金支付凭证等在内的完整材料。
3. 审核与支付: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将国债资金直接支付至最终收款人。
五、 监督与问责机制
构建监督问责体系。市交通运输局与市财政局协同监督,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独立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 政策意义
《细则》的出台,有利于国债资金申报、使用、监管全过程的闭环管理,将有力提升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为沈阳市轨道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