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年龄的通知
信息来源: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6-03-02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局机关各处室:

为适应沈阳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需要,优化从业人员人力资源配置,保障群众就业权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公安部《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年龄限制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优化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服务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函》的相关精神,结合沈阳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年龄上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自2026年3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年龄上限由60周岁调整为63周岁,性别不限。

二、适用条件

凡申请从事或继续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工作的驾驶员,除符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明确的基础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身体健康,无妨碍安全驾驶的重大疾病、职业禁忌症,能够持续胜任出租汽车驾驶工作;

(二)无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明确禁止从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流程

(一)新增申领。拟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63周岁以下(含63周岁),符合上述条件的,按原有申领流程进行办理。

(二)延续从业。已持有有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年龄未满60周岁的驾驶员,资格证有效期届满时将自动延续至63周岁,无需额外提交材料进行办理。

(三)注销恢复。2025年1月1日后因年龄满60周岁被注销从业资格证、现未满63周岁的驾驶员,可凭居民身份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到区、县(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各区执法大队)填写《沈阳市出租汽车从业登记(注销)申请表》,申请恢复从业资格,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恢复并更新证件信息,办理从业登记。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健康管理。各出租汽车企业、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加强60周岁以上驾驶员健康监测,对不符合从业要求的,暂停驾驶工作。

(二)加强安全培训。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组织60周岁以上驾驶员开展专项安全培训,内容涵盖防御性驾驶技巧、突发状况应急处置、疲劳驾驶预防、常见疾病应急处理等,提升安全驾驶能力。

(三)做好政策衔接。各单位要全面梳理辖区内各企业出租汽车驾驶员信息,对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主动告知政策调整内容。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单位要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培训座谈等多种渠道,深入解读政策背景、调整内容及适用条件,重点宣传“健康优先、安全第一”的核心原则,及时回应驾驶员关切,营造社会理解支持、行业有序衔接的良好氛围。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如遇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