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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规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工作规则》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时间:2021-09-27

  一、《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规则》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1〕17号)要求,为深入推进全省交通运输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制定本《规则》。

  (二)制定思路

  深入推进全省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信用监管,推动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持续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

  (三)主要内容

  《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规则》共5章14条,分为总则、适用事项及告知内容、工作程序、监管核验和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至第2条,明确了本规则制定目的。

  第二章 适用事项及告知内容第3至第5条,明确了“证照分离”改革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和审批部门告知内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6至第11条,明确了“证照分离”改革告知承诺的选择方式,申请途径,承诺内容、作出审批决定和材料提交时限等标准要求。

  第四章 监管核验第12至第13条,一是明确了作出审批决定后,审批部门监管核验的标准要求;二是明确了对申请未达到承诺条件的处置方式。

  第五章 附则第14条,明确了实施时间。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工作规则》

  (一)起草背景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修改,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将驾驶培训许可改备案列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2021年6月18日,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函〔2021〕248号)文件,对备案工作具体要求和流程进行细化明确,为切实做好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工作,提升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二)制定思路

  《规则》的制定是以交通运输部2014年修订印发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为蓝本,结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的有关内容,以及我省机构改革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能并入对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实际情况,按照“谁备案、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及工作流程,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备不管”“严备宽管”等问题,从而使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工作能够顺利落地开展。

  (三)主要内容

  《规则》共七章19条,分为总则、备案实施主体及事项、备案程序、备案材料、备案事项变更及终止经营、事中事后监管、和附则。

  第一章 总则 。明确了规则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宗旨及坚持原则。

  第二章 备案实施主体及备案事项。一是明确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确认的备案机构,下同)是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经营备案工作实施主体,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实施的监督检查及纠正备案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明确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包括的事项。

  第三至第五章 规范备案程序。一是明确备案流程,备案申请人需首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在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二是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的审查形式以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要当场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要自收到材料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全部内容。三是明确办理新办、变更、终止经营等各类备案事项所需提交的材料(注:提交材料中涉及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采用《通知》中规定式样)。四是明确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以及届满后的经营者如何办理备案业务。

  第六章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要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更新、抄送备案信息并向社会公布。二是要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同时督促已备案的培训经营机构及时做好系统信息采集,强化培训过程监管。三是要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双随机”检查和年度信誉考核等抓手加强监管,对弄虚作假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四是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

  第七章附则。对本规则施行有效期限进行说明。


文件链接: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转发辽宁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规则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工作规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