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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队、事务服务中心,机关相关处(室):
根据《沈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沈政办发〔2023〕26号)有关要求,我局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沈阳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规定》(沈交发〔2019〕86号)进行了评估。经评估,《沈阳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规定》可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6月28日。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提升车辆形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根据《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
第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舒适的要求。鼓励使用节能与新能源车辆,凡新增指标的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为纯电动汽车;凡更新的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为纯电动汽车、CNG双燃料汽车。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整车生产企业制造,四门三厢的新轿车(应于车辆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前提出出租汽车营运申请);
(二)若为CNG双燃料汽车,排气量不小于1.6升;
(三)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
(四)经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的车型,并按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实现计程计价设备、空车待租标志、顶灯、车载终端等营运专用设施线束与整车线束集成设计,统一接口;
(五)配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每个座位均配备安全带。
第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设置相应的营运标识,具体要求如下:
(一)车身颜色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样式;
(二)门标标识包括“TAXI”字样和出租汽车企业简称,应水平粘贴在前车门两侧,左右对称,完整、牢固;
(三)安装统一规范的有固定支架的顶灯,顶灯的式样、颜色、材料、喷印由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监制;
(四)准驾证(服务监督卡)与其支架放置于车内仪表台右侧平视位置处,正面面向乘客。
第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的营运设施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一)计程计价设备功能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嵌入安装于车辆仪表板中央控制区域的指定位置。与其联动的空车标志灯安装于车辆仪表板右上方的指定位置;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应急报警、音视频监控、调度等功能的车载终端设备,并接入政府监管平台;电子防伪设备单独安装的,应粘贴于车辆前风挡玻璃中央上部;
(三)座垫套采用上白下蓝的双拼色座垫套,配置易清洗的踏脚垫;
(四)价格标签应平行粘贴于车后门两侧耳窗玻璃下半部,没有耳窗的车型可依此标准在适当位置粘贴。
第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退出营运市场的,宜报废处理;如未到报废期限转为非营运性质的,经营者应当清除车身营运标识、拆除营运设施,改为单一车身颜色,向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缴回相关营运证件。
第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的其他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
第八条 新民市、辽中区、康平县、法库县及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等从事区域性经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由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经当地政府同意,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原《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