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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策解读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营运证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12-15
《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营运证管理规定》自2023年12月6日起施行,现对《规定》解读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汽车营运证管理,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的营运秩序,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规定》的主要依据
制定《规定》的主要依据是《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有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公交车辆应当具有的营运资格证。
2.明确启用电子证照后,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纸质证照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3.明确营运证的管理部门,负责营运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4.明确申领营运证的车辆应具备的条件,有效控制申领车辆的范围和标准。
5.明确初次申领、复核、换证、变更、补办、注销营运证时提交的要件,管理部门依此核发和管理营运证,使营运证的办理更加系统、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