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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沈阳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12-27

为加强和规范沈阳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沈阳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34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4〕366号)、《辽宁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辽财经规〔2024〕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沈阳市实际,制定并印发了《沈阳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了解相关政策,下面对政策出台背景、奖补范围、分配原则,以及奖补资金申请、核、下达和绩效管理等事宜进行具体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4年,沈阳市成为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支持城市,将在三年内获取国家最高10亿元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纳入补链强链实施方案的重点项目。为加强和规范市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奖补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引导全市物流降本提质增效,沈阳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出台本政策,奖补资金下达与绩效考核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二、奖补范围

奖补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纳入大连、沈阳《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三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沈阳市重点项目,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综合货运枢纽项目。主要支持(包括但不限于)能够服务多式联运节点集散分拨需求的仓储、堆场扩能改造项目;能够增加设施容量,加强各运输方式有效衔接的仓储、堆场、邮政快递分拣中心等新建项目。

(二)集疏运项目。主要围绕铁路、水路、航空等货运基础设施进场站、进港口码头、进园区,实施的既有线路延伸拓展、专用线路新建或改扩建项目;能够服务铁路、机场、港口等枢纽节点的公路建设项目等。

(三)设备更新项目。主要支持(包括但不限于)符合货运装备标准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专业化多式联运设备,以及跨方式快速换装装运的装卸、分拣设施及标准化载运单元等;符合低碳目标的作业设施、新能源货车和全货运机型等。

(四)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多种运输方式信息互联共享的信息化建设,能够提供公共物流信息服务、推进“一单制”联运服务、实现枢纽线上线下融合的信息系统建设、设备购置等。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

(一)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楼堂馆所建设以及上述规定外的物流园区建设和运营;

(二)未依法获得立项、土地、环保等工程相关前期手续的项目;

(三)已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车购税资金等中央资金补助的项目;

(四)涉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的项目;

(五)经交通运输部认定在核定范围外的其他投资。

三、分配原则

奖补资金按照各项目的实际核定投资分配,对本年度实际发生的建设和采购内容进行奖补。奖补比例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额的50%,年度奖补资金不超过项目年度完成核定投资额的50%(核定投资应是《实施方案》确定的实施期内重点项目新增投资额)。可按照每年项目核定情况分类安排奖补资金。

(一)突出重点。优先支持支撑国家战略、强化沈大协同联动、服务地方支柱产业、辐射带动作用强、具备公益属性,在沈阳市乃至全省、全国有重大战略价值和战略影响力,投资规模大且合法开工的项目。

(二)统筹兼顾。统筹考虑各个项目在省级、市级,以及市内各区县(市)、管委会的空间布局,资金分配应兼顾上述布局的均衡性,并统筹考虑项目类型、联运功能及示范效应。

(三)绩效优先。资金分配以绩效考核结果为导向和依据。按照交通运输部明确的绩效考核标准全部完成考核任务的项目,在后续资金分配中予以重点支持。

四、资金申请与下达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按项目设置奖补资金专户。

(二)项目所属相关市直部门、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按要求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报承诺书、审计报告、监理报告,初审合格后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三)市交通运输局对材料进行复审,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复审结果,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备案。

(四)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奖补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好政策平台直接下达至项目建设单位的奖补资金专户。

五、绩效管理

绩效考核工作事关沈阳市能否在未来两年足额获取国家奖补资金。项目所属市直部门、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年度自评工作,自评材料包括:项目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自评表、年度审计报告、年度监理(或交工竣工验收)报告等,经现场勘验后,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完成沈阳市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并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备案。

六、资金使用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实施、年度资金申请报告、绩效自评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奖补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确保资金封闭运行,严禁与其他资金混淆使用。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与投资目标,每月至少报送1条工作推进简况。

各级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奖补资金监督管理,确保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奖补资金。

七、附则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依据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政策期限确定。

文件链接: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