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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领域 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5-12-05

局机关相关处(室)、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领域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2日

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领域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领域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超长期国债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4〕36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4〕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及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领域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国债项目”)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国债项目管理应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责任明确、注重实效”原则,坚持目标导向、择优支持与跟踪问效相结合,全面实施预算管理,切实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国债项目资金管理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及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开展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一)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项目筛选及申报工作,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及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负责国债项目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按市交通局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三)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资金合规使用的责任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及项目建设相关规定,统筹推进项目资金申报和使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及时落实自筹资金,依法依规使用国债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确保国债资金实现预期建设目标与投资效益;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内部监管,自觉接受督导检查,按要求上报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条 资金拨付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分期申请国债资金。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国债资金前应当按照国债资金支持对应的自有资金规模先行完成支付后,向市交通局提交国债资金支付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请款报告;

    (二)项目列入超长期国债支持范围的批复性文件;

    (三)项目合同及对应的中标通知书;

    (四)项目进度证明(视项目类别不同提供监理报告、第三方认证报告等材料);

    (五)符合规定的发票;

    (六)项目建设单位本次应付款项中自有资金支付完成凭证;

    (七)其他必要文件。

    市交通局对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规定拨付国债资金,并直接支付至最终收款人。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申请和使用资金,按照规定比例配套使用国债资金和自有资金,确保资金拼盘完整闭环,切实发挥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使用监管

    项目建设单位对国债项目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市交通局应当加强对国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重点检查资金申请是否规范、项目进度是否符合要求等,确保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国债项目资金。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

    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局对国债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链接:《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领域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文件链接:《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领域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图解